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火栓的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四川省公共消防設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消火栓,是指與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具體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市政消火栓);
(二)單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單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居民住宅區消火栓)。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消火栓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消防機構具體負責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消火栓應當與城市道路、單位建筑、居民住宅區等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城市道路和供水專項系統規劃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設置的內容,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標準。
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務等相關部門在編制城市道路和供水專業系統規劃時,應當對涉及市政消火栓設置的內容征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供水主管部門組織市政消火栓的新建、遷建、補建、拆除等建設工作。水務管理部門負責督促供水企業按照專業系統規劃和技術標準,落實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工作。
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建設單位負責按照相關標準建設。
第六條 建設工程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火栓布局規劃。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其他建設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七條 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綠化、市容環衛、建筑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辦理自來水使用手續,取得消火栓臨時使用證明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 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的,應當按照消火栓臨時使用證明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并指定專人操作,不得損壞、改變消火栓原狀,如有損壞,需照價賠償;使用過程中,附近發生火災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恢復原狀。
第九條 市政消火栓由水務管理部門組織供水企業負責維護保養。單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保養。維護單位應當加強對消火栓的維護和保養,發現消火栓損壞或者接到消火栓損壞報告的,應當及時修復,確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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