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偽造、轉讓或出借資質證書,不得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第二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二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遵守行業自律公約。
第二十三條? 安全評價人員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應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只能在一家評價機構執業。
第二十四條? 安全評價從業人員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具有相應的安全評價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二十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誠實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付ㄉa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
?。ǘ┮詡浒?、登記為由,擅自設立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許可;
?。ㄈ└深A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
(四)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省局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分類監管制度。根據機構技術能力、誠信情況、內部管理、工作質量、發揮作用和發展前景等因素,分為鼓勵發展、規范發展和限制發展三個類別。對鼓勵發展的機構要創造條件,支持其做大做強;對規范發展的機構要嚴格監管,促進其改進工作;對限制發展的機構,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撤銷其資質。
第二十八條? 同一評價報告2次未通過審查的,委托方可委托其他的評價公司重新進行評價。
第二十九條? 省局對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考核(檢查考核內容另定)。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及時提供考核材料,不得弄虛作假。考核中發現乙級安全評價機構不再具備相應條件的,將重新核定業務范圍或者注銷其安全評價資質。
發現甲級機構不再具備相應條件的,報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重新核定業務范圍或者注銷其安全評價資質。
第三十條? 省局對安全評價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可采取組織專家評議、同行評議、向被評價企業征求意見、對評價報告進行抽查等方式。
第三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安全評價從業人員對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有權提出申訴。
第三十二條? 省局對評價機構的管理實行“黑名單”制度。列入“黑名單”中的評價機構,省局將其歸入限制發展類別,不予辦理以下事項:
?。ㄒ唬┩扑]進行資質升級;
?。ǘ┰黾訕I務范圍;
?。ㄈ┦⊥饧准墮C構的備案申請;
第三十三條? 已在省局備案的省外甲級機構進入“黑名單”的,省局撤銷其備案。
第三十四條? 列入“黑名單”的安全評價人員,省局將對其進行重點監管。
第三十五條? 省局定期通過新聞媒體或省局網站向社會公布以下內容:
?。ㄒ唬┤〉觅Y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名單及業務范圍。
(二)安全評價機構的變更情況和注銷、撤銷資質證書的機構名單。
?。ㄈ┌踩u價機構“黑名單”;
?。ㄋ模┰谑【謧浒傅氖⊥饧准壈踩u價機構的名單和相應業務范圍;
?。ㄎ澹┘?、乙級安全評價機構抽查和考核結果;
?。┌踩u價從業人員黑名單;
?。ㄆ撸┢渌麘嫉膬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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