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電梯的檢驗檢測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開展電梯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和便民原則,為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確保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具有相應的資格,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對檢驗檢測的結果負責。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電梯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完畢后,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電梯檢驗檢測報告;經檢驗檢測合格的,在出具電梯檢驗檢測報告時應當一并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三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電梯檢驗檢測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15日內向電梯使用單位作出書面答復。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逾期未答復或者電梯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30日內作出復驗結論。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實施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要求電梯使用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及時排除隱患;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并書面報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收到電梯使用單位提出的安全風險評估申請后,應當組成不少于3人的專家評審組,根據有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對電梯的使用狀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出具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報告書。
經安全風險評估認定,采取技術措施后電梯達到安全運行要求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可以繼續使用的評估結果報告書;采取技術措施后電梯達不到安全運行要求的,應當出具暫停使用、停止使用或者予以報廢的評估結果報告書。
第四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的生產、銷售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電梯。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電梯生產、使用單位的,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電梯的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收費,應嚴格執行物價等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市和縣(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醫院、商場、文化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運行年限期達15年以上、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場所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四十五條 市和縣(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電梯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電梯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有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需要有關部門配合消除隱患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必要時,報告同級政府。
第四十七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公示全市電梯安全狀況。
第四十八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實行年度考核。對存在下列行為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納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對納入黑名單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建議有權機關依法注銷其相應的資質許可。
(一)因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不到位而導致電梯發生困人故障,未能及時處置的;
(二)因日常維護保養質量差而導致發生電梯較大以上事故的;
?。ㄈ┪醇皶r向市、縣(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部門報告電梯使用單位繼續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電梯的;
?。ㄋ模┢渌麌乐剡`反電梯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安監、工商、房管、質監、公安等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本辦法所稱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包括電梯產權所有者或其授權(委托)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
本辦法所稱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是指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更換易損件和檢查等日常維護和保養性工作,其中清潔、潤滑不包括部件的解體,調整和更換易損件不會改變任何電梯性能參數。
第五十一條 電梯改造、重大維修、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施工類別的劃分,按照國家規定的電梯施工類別劃分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7月31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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