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安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已經三屆廣安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發布實施。2000年12月27日發布的《廣安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廣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同時廢止。
市長: 侯曉春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廣安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實施辦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四川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四川省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規定》,結合廣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御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雷減災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雷電災害應急處置方案,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縣級以上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雷減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防雷減災科普知識宣傳和培訓,提高公眾防御雷電災害的意識和能力。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雷電災害防御科普知識的宣傳。
第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建設,提高雷電災害的預測水平;負責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設計施工、質量驗收和從業資質審驗及防雷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雷電災害的調查、統計、鑒定等工作,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臺站負責雷電天氣監測,發布雷電天氣預警預報。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雷電天氣預警預報。廣播、電視、報紙、通信和信息網絡等媒體收到氣象臺站要求播發的雷電天氣預警預報信息后,應當及時無償地向公眾傳播。
第八條 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設計和施工實行資質與資格管理制度。凡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取得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開展相關活動。凡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國家規定經省級氣象主管機構或省氣象學會進行培訓和考核,取得資格證書后方能持證上崗。禁止無證或超出資質等級進行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設計施工。
第九條 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每年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場地、煤礦每半年檢測一次。檢測防雷裝置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保證檢測技術報告的真實、科學和公正。防雷裝置檢測技術報告是雷電災害重點防護單位生產安全和消防安全的重要依據,防雷裝置使用單位要妥善保存。
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主動向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申請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按照整改建議意見及時整改。
第十條 下列建(構)筑物、場所或設施,必須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計算機信息網絡系統;
(三)石油、燃氣等易燃易爆物資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
(四)學校、醫院、交通運輸、通信、廣播電視、金融證券、文化體育、商業、旅游、文物等公共場所和設施;
(五)大型娛樂、游樂場所和設施;
(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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