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知情不報或不及時上報草原火情的;
(二)未按照規定制訂草原火災應急預案的;
(三)對不符合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探礦、架設(鋪設)管線和工程建設等活動予以批準的;
(四)對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草原防火通行證的;
(五)瞞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草原火災的;
(六)未及時采取草原火災撲救措施的;
(七)違反草原防火值班制度,擅離值班崗位延誤火情及時報告的;
(八)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草原上的生產經營等單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實草原防火責任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或者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對盜竊、破壞、挪用、拆除草原防火設施設備、堵塞防火道路,阻礙防火隔離帶的開設,擠占無線電管理機構指配的草原防火專用電臺頻道,干擾和影響電臺的正常使用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或者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探礦、架設(鋪設)管線和工程建設等活動的;
(二)未經批準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影視拍攝等活動的;
(三)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證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的;
(四)偽造、假借他人審批文件、證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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