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經營性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要求,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下列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跨設區市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新建項目;
(四)設計總庫容為100萬(含100萬)立方米以上的尾礦庫建設項目;
(五)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
(六)國家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驗收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七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下列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跨縣(市、區)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改建、擴建項目;
(四)設計總庫容為100萬立方米以下的尾礦庫建設項目;
(五)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下列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一)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應當客觀、公正,并對作出的評價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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