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
?。ㄎ澹┌踩a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鹿蕬本仍A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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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安全設施驗收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完畢。
第二十七條 安全設施驗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過安全設施驗收:
(一)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未達到設計要求的;
(二)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ㄒ唬┻`反規定程序和條件予以通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初步設計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驗收的;
?。ǘ┌l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建設項目,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ㄈσ呀浺婪ㄈ〉门鷾实慕ㄔO項目,不履行監管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ㄋ模┲付ńㄔO項目的設計單位或者安全評價機構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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