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增強建設工程防火抗災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陜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 省和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責任,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結果負責。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律規定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并接受抽查;
(二)實行工程監理的,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理;
(三)選擇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四)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第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的質量責任:
(一)根據消防法律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
(二)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依法備案的企業標準,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
(三)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修改消防設計;
(四)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
第八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
(一)建設總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筑總面積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筑總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或者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
(五)建筑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筑總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七)建筑內設有前6項所列場所之一的建設工程;
(八)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九)除第(七)項及第(八)項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在4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十)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十一)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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