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陜西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資。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是指按照計價依據、程序和方法計算建設工程造價的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
執行國務院行業專業工程造價依據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專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制定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
(一)投資估算指標;
(二)概算定額、預算定額、消耗量定額、費用定額、工期定額;
(三)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
(四)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臺班預算價格、指導價格以及市場價格;
(五)國家以及本省規定的其他有關計價依據。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按照下列規定制定和管理:
(一)建設工程的投資估算指標、概算定額及其配套的其他費用定額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實施管理;
(二)房屋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預算定額、消耗量定額、工期定額、費用定額及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實施管理;
(三)執行國務院行業專業工程造價依據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省實際,會同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地方性補充定額并實施管理。
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和楊凌示范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數據庫,定期發布本行政區域內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臺班的市場價格、建設工程造價指數等造價信息。各行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可以結合本行業特點進行調整與補充。
第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應當使用按照本省計價依據和行業計價依據開發的建設工程造價計算機軟件,開發的計算機軟件應當經相關行業省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評審。
第三章 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
第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包括下列各項:
(一)編制投資估算;
(二)編制設計概算;
(三)編制施工圖預算;
(四)編制工程量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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