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度開發區內的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建設有污染的工業項目;
(二)嚴格限制房地產開發;
(三)控制各類開發建設活動的空間范圍和規模。
第二十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設置保護區域標志、標識和保護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移動保護區域標志、標識和保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區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劃定生態敏感區和生態脆弱區。
秦嶺生態敏感區、生態脆弱區,采取封閉保護措施,禁止游客等與生態環境保護無關的人員進入。
封閉的時間、區域應當經科學論證,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因防汛、防火、搶險、救災等原因確需采取緊急封閉措施的,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實施。
第三章 保護管理體制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中長期目標,統籌協調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重大事項。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在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轄區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規劃,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辦理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開發建設項目準入手續;
(三)指導監督市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四)督促檢查市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依法查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違規建設和破壞生態環境行為;
(五)組織開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議;
(六)負責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置;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發展和改革、規劃、財政、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水務、農業、建設、交通、旅游、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進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并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等工作,指導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制定區域產業布局規劃;
(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各項規劃的編制工作,并指導規劃的實施;
(三)財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財政涉及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支出和有關政策性補貼、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四)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環境質量監測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五)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國土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及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植樹造林活動,加強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及濕地資源的保護;
(七)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水資源保護管理、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水域及岸線防汛安全管理、河道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
(八)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業面源污染控制、農業結構調整、農業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
(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監督指導村鎮建設、風景名勝區建設工作;
(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交通設施的建設、養護和管理;
(十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普查、規劃旅游資源,監督指導旅游規劃實施,規范旅游市場秩序;
(十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文物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制定文物保護措施,監督文物修繕保養,加強文物保護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 文化、宗教、氣象、民政、公安、城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的世界地質公園、世界生物圈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天然林林區、風景名勝區、國家植物園和動物園、森林公園、國有林場等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其管理范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二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接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監督指導,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綜合執法;市、相關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可以接受相關部門委托進行執法。
第三十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考核以完成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和公眾評價為主要依據,與考核對象類別、區域功能定位相適應,客觀、公正反映考核對象的工作實績,并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
第四章 自然資源保護
第三十一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采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人工種植、建立水源保護區、設立繁育基地和種質資源庫等措施,擴大林草覆蓋面積,涵養水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和改善秦嶺生態環境。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秦嶺地質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生物分布、古樹名木、珍稀和瀕危動植物等自然資源進行分類調查評價、建立檔案。并建立綜合信息監控管理系統,對秦嶺的氣象、水文、土壤、植物、動物和微生物等要素實施動態監測,為制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各項規劃、采取保護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第三十三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天然林保護優惠政策,劃定天然林保護責任區,采取專業管護、承包管護、聯戶合作等多種管護措施,提高管護成效,促進秦嶺森林資源持續增長。
第三十四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義務植樹、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飛播造林等措施,對荒山、荒地、裸露山體進行補栽補植,提高秦嶺森林覆蓋率。
第三十五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的河流兩岸坡地、水土流失嚴重地區、25°以上的陡坡地,應當按照退耕還林規劃逐步退耕還林還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十六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的新造幼林地、河流兩岸坡地、水土流失嚴重地區、陡坡地和其他需要封山管護的林區,應當封山育林。
市、相關區縣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明確封山育林區域四至、封育期限,設置界樁標牌,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應當保護天然草場、草甸,積極開展植樹種草、退耕還草,防止草場退化。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開墾、違法占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的草場、草甸。
第三十八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保護植被,涵養水源,控制污染物排放,維護管理蓄水、引水、調水和水源地設施等措施,防止水資源枯竭和水質污染。
第三十九條 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安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規劃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立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應當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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