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管理,提高氣象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能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西安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監測、預報和預警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堅持政府主導、統籌城鄉、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做到資源共享、監測到位、預報準確、預警及時、應對高效。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和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聯動機制,將氣象災害監測預警體系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所需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市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和信息發布的組織管理工作。
區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和信息發布的組織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業務指導。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農業、水務、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工信、財政、教育、林業、公安、交通、文廣新、安監、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工作。
第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氣象防災減災和應對氣候變化知識的教育普及和宣傳工作,編印氣象災害預警知識宣傳材料,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以下簡稱傳播單位)應當做好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的傳播工作,以及氣象災害預警知識的宣傳工作。
第八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農業、水務、國土資源、環保、市政等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氣象災害監測站點和預警信息傳播設施設置規劃,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在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下,按照規劃要求設置氣象災害監測站點和預警信息傳播設施,并納入全市氣象災害監測預警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終端,逐步提升基層和偏遠地區的預警信息接收傳播能力。
第九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氣象災害監測站點和預警信息傳播設施設置規劃,組織編制氣象探測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專項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氣象災害監測和預警信息傳播設施,對破壞行為進行舉報的義務。
第十一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人口密集區、農業主產區、秦嶺生態保護區和氣象衍生、次生災害易發區等敏感地區的監測,重點監測暴雨、暴雪、大霧、霾、雷電、大風、沙塵暴、高溫、干旱、冰雹、霜凍等氣象災害。
第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氣象臺站、氣象監測站點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做好監測設施的計量監督,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并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臺站、氣象監測站點,以及防汛、地質、環境等與災害性天氣監測有關的單位,對災害性天氣和氣象災害實施聯合監測。
水務、環保、國土資源、市政、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與氣象災害監測有關的單位,應當督促所屬監測站點與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傳輸和共享雨情、水情、風情、旱情、大氣環境、地質災害隱患點數據等監測信息。
第十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氣象災害預警隊伍,并提供必要的裝備和經費保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區,可以根據需要,在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下做好氣象工作站、氣象信息站等氣象災害預警隊伍的建設工作。
氣象災害預警隊伍的氣象協理員、氣象信息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單位確定。
氣象災害預警隊伍應當做好氣象災害信息的收集,即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單位如實報告,收到預警信息后應當及時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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