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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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活動。
???????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分類指導的原則,合理規劃布局,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科技進步,促進清潔生產,發展低碳經濟和循環經濟,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根據本條例規定和大氣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投入,加強環境執法、監測能力建設,建立和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 第六條 本省實行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濃度控制制度。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培養環保專業人才,推廣先進適用技術,發展環保產業。
???????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大氣環境的權利和義務。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權對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自覺履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定義務和職業操守,樹立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踐行綠色生活方式,減少向大氣排放污染物。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動,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監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單位,應當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科普知識宣傳教育,倡導文明、節約、綠色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促進形成全社會保護大氣環境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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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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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及經濟技術條件,可以制定和發布高于國家標準的本省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燃煤、燃油有害物質控制標準。
??????? 第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工業、能源、交通、城市建設、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過程中,應當綜合考慮規劃實施對大氣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上報審批前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受理情況后,公眾意見較大或者認為對大氣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應當組織聽證會,公開聽取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聽證結果作為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
??????? 未取得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建設項目,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保證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運行。防治設施發生故障應當及時維修,并報告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期限內經維修仍不能正常運行的,主體生產設備應當同時停止運行。
??????? 第十四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 禁止以規避監管為目的,在非緊急情況下使用大氣污染物應急排放通道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 第十五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并繳納排污費。
??????? 排污費按照排放的大氣污染物種類、數量計征。征收的排污費用于大氣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六條 向大氣排放工業廢氣、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運營單位,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載明排放污染物的名稱、種類、濃度、總量和削減量、排放方式、治理措施、監測要求等內容。
??????? 排污總量和削減量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大氣污染物排污總量計劃和相關技術規范核定。
???????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采取技術改造、完善環保設施等措施,落實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量。
??????? 第十七條 在區域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范圍內,企業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實行有償使用與交易制度。
??????? 省人民政府建立統一的排污權交易公共平臺,排污權交易應當通過交易公共平臺進行交易。交易價款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用于大氣污染防治。
??????? 排污權交易具體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
??????? 第十八條 本省實施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制度,建立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體系和監控平臺,按照國家有關監測和評價規范要求,對大氣污染物實施監測。
???????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結果在當地主要媒體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空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空氣質量日報等公共環境質量信息,各級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根據環境質量信息發布空氣污染氣象條件預報和生活服務指導。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設區的市的空氣質量狀況。
??????? 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絡建設規劃,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 第十九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對其所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進行自行監測或者委托有環境監測資質的單位監測。監測結果由單位主管環境工作的負責人審核簽字,原始監測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 重點污染源單位應當安裝運行管理監控平臺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平臺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數據傳輸。重點污染源單位由省、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確定。
???????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平臺公布其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 排污單位的環境信息應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統。
???????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隨機現場檢查。被檢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應當為被檢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 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以及可能導致環境執法證據滅失或者隱匿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有關設施、場所、物品、文件、資料采取查封、扣押、登記等證據保全措施。
??????? 第二十一條 逐步推行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降低企業環境風險,保障公眾環境權益。
???????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區域環境敏感度和企業環境風險度,定期制定和發布強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行業和企業目錄。
??????? 鼓勵、引導強制投保目錄以外的企業積極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 第二十二條 大氣污染突發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 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發布大氣污染應急公告,可以采取責令排污單位限產停產,機動車限行,揚塵管控,中小學校、幼兒園停課以及氣象干預等應對措施,并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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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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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 城市和區域大氣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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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境質量狀況和環境容量,劃定影響大氣環境的產業、行業禁止布局區域和限制布局區域,明確范圍、項目種類及時限要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排放總量控制計劃,逐年減量,并組織實施。
??????? 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起草,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未完成年度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的區域,暫停審批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直至達到總量控制要求。
???????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在西安市及關中城市群等本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建立區域合作制度,推動區域聯防聯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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