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人民政府應當與相鄰省區建立省際間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實施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等措施,促進省際間大氣污染聯防聯控。
??????? 第二十七條 重點區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高環境準入條件,執行重點行業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制定大氣污染限期治理達標規劃,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期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 第二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禁煤區和限煤區。
??????? 在禁煤區內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燃煤設施,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制定相關鼓勵、價格補貼政策。
??????? 在限煤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的工業設施,逐步減少燃煤設施的使用。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生活用型煤。
???????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城市建設,在城鎮規劃區全面發展集中供熱,優先使用清潔燃料。
??????? 在燃氣管網和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不得新建、擴建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熱設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熱鍋爐應當限期拆除或者改造。
??????? 第三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編制或者修改城市規劃時,按照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原則,合理規劃城市建設空間布局,控制建筑物的密度、高度,預留城市通風廊道。
???????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天然植被,加強植樹種草、城鄉綠化、治沙防塵工作,增加綠地和水域面積,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 在城市建筑物密集區,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充分利用建筑物屋頂、屋面進行綠化;新建建筑物設計應當將屋頂、屋面綠化要求納入建設項目設計文件。
??????? 屋頂、屋面綠化應當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施工,防止對建筑物和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響。屋頂、屋面綠化技術規范,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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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工業大氣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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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優惠政策,鼓勵支持地熱能、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逐步削減燃煤總量。
??????? 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省清潔能源發展規劃和燃煤總量控制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清潔能源發展規劃和燃煤總量控制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優先采用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裝備,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 第三十四條 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開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應當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應當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中的硫份、灰份達到規定的標準。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潔利用、能源轉化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坑口發電和煤層氣、煤矸石、粉煤灰、爐渣資源的綜合利用。
??????? 第三十五條 鍋爐生產企業的鍋爐產品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鍋爐容器大氣污染物初始排放標準,并在產品上標明燃料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得生產、銷售。
??????? 第三十六條 火電廠(含熱電廠、自備電站)和其他燃煤企業排放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應當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 水泥、石油、合成氨、煤氣和煤焦化、有色金屬、鋼鐵等生產過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氣體的,應當配備脫硫、脫硝裝置。
??????? 鼓勵燃煤企業采用先進的除塵、脫硫、脫硝、脫汞等多種大氣污染物協同控制的技術和裝備。
??????? 第三十七條 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而向大氣排放的,應當進行污染防治處理。
??????? 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期間確需排放可燃性氣體的,應當將排放的可燃性氣體充分燃燒或者采取其他減輕大氣污染的措施。
???????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通過技術創新、產業轉型升級等方式改進生產工藝設備,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的規定,會同省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本省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的企業名錄及工作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組織實施。
??????? 淘汰的落后生產設備,企業不得轉讓使用。
??????? 第三十九條 排放總量替代項目未完成拆除、關停被替代項目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替代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手續,替代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運行。
???????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大氣環境高污染企業實施技術改造、技術升級或者自愿關閉、搬遷、轉產,并在財政、價格、稅收、土地、信貸、政府采購等方面給予優惠、補助或者獎勵。具體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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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交通運輸大氣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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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汽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事業,規劃、建設和設置有利于公眾乘坐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機動車的道路、公共交通樞紐站、自行車租賃服務、充電加氣等基礎設施,實施公共交通財政補貼,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降低機動車出行量和使用強度。
???????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劃定機動車限行區域、時段,并向社會公告。
??????? 第四十二條 生產、進口、銷售機動車、船、航空器使用的燃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燃料有害物質控制標準。
??????? 設區的市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實施高于本省標準的機動車、船用燃油標準。
???????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商務、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生產、進口、銷售燃料的有害物質含量達標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發展電動、燃氣等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清潔燃料,加快充電樁、加氣站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在用機動車加裝其他燃料系統,鼓勵柴油車、出租車每年更換高效尾氣凈化裝置,完善柴油車車用尿素供應體系,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
??????? 國家機關和公交、出租車、環衛等行業購置、更新車輛應當優先選購新能源汽車,并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稅費、信貸、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在用機動車加裝其他燃料系統的管理和變更工作。
??????? 第四十四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動車保有量和增長情況,編制機動車排氣檢測站點規劃。
??????? 已取得資質認定的機動車檢驗機構,受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進行定期檢測。
??????? 機動車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檢測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檢測,保證檢測數據真實、客觀、有效,對檢測結果負責,保證送檢者的知情權。機動車檢驗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與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及時傳送定期檢測數據。
??????? 交通運輸、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已取得資質認定的承擔機動船舶檢驗機構,定期對機動船舶污染物排放進行檢測。
??????? 機動車船排氣污染檢測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 第四十五條 經機動車檢驗機構排氣檢測合格的機動車,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環境保護分類合格標志;排氣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應當及時維護并在三十日內進行復檢。
??????? 未取得環境保護分類合格標志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公交、出租、客貨運輸車輛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檢查和檢測。
???????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行駛中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采用遙感檢測的方式實施抽檢。抽檢不得收取費用。
??????? 被檢查、檢測和抽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 第四十七條 農業機械、工程機械等非道路用動力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 非道路用動力機械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經治理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機械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
??????? 第四十八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實施老舊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采取措施引導、鼓勵、支持淘汰大氣污染物高排放的機動車(含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非道路用動力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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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有毒有害物質大氣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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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合理規劃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儲存專門區域,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的監督管理。
??????? 禁止在專門區域外新建、改建、擴建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建設項目。
??????? 第五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秸稈等生物質綜合利用技術,劃定秸稈等生物質禁燒區。
??????? 禁止露天焚燒瀝青、油氈、廢油、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料,確需焚燒處理的,應當采用專用焚燒裝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未密閉或者未使用煙氣處理裝置加熱瀝青。
??????? 提倡和鼓勵移風易俗,開展文明、綠色節慶、祭祀活動。各類節慶、宗教、殯葬、祭祀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區域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燒香、焚燒祭品。環境保護、公安、民政、宗教、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相關服務,加強日常監管,減少對大氣環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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