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11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天津市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工程建設、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以及在本市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在本市管轄海域以外從事前款規定的活動,造成本市管轄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態破壞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將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采取有利于海洋環境保護的政策和措施,使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四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管轄海域內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生態修復,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海洋自然保護區和海洋特別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以及其他海洋開發利用活動對海洋污染損害的防治工作。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負責本市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所轄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其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調查處理。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調查處理依法由海事管理機構調查處理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
市水務、交通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海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海陸統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海洋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整治與陸源污染控制相結合的海洋環境保護機制。
第六條 市和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環境保護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逐步加大資金投入。
本市鼓勵多渠道籌措資金,用于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生態修復。
第七條 本市鼓勵海洋環境保護科技創新、海洋資源綜合利用,推行清潔生產,防止污染海洋環境。
第八條 市和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海洋環境保護意識。
對在保護、改善海洋環境,舉報、制止海洋環境污染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海洋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和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區劃、全國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制本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技術條件,對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擬定本市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監測、監視規范和標準,統一組織本市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監測、監視,定期評價海洋環境質量,發布海洋環境質量公報。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本市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網絡,實現本市海洋環境監測、監視資料的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管轄海域定期組織海洋環境調查評價。調查評價內容主要包括:海洋生物資源、海洋生態狀況,以及重點海域、主要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況。
第十三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和風暴潮、海浪、海冰、海嘯、赤潮等突發性海洋自然災害應急觀測、預報、預警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方案,配備應急設施,并將應急方案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當事人必須立即啟動應急方案,及時采取處理措施,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報,同時立即向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接到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報告后,必須根據情況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十五條 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和風暴潮、海浪、海冰、海嘯、赤潮等突發性海洋自然災害時,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必須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依照本條例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對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調查取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態擴大,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章 海洋生態保護
第十七條 市和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濱海濕地、淤泥質海岸、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典型性海洋生態系統,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
第十八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在適宜的海域投資建設人工魚礁和實施近海人工資源增殖放流活動。人工魚礁建設和近海人工資源增殖放流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區劃和技術規范。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工魚礁礁區和近海人工資源增殖放流活動的監督管理和生態監測。
第十九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確定用于漁業養殖的海域,定期對養殖海域海洋環境質量進行監測。
第二十條 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有關部門批準。經批準引進的海洋動植物物種,應當先在指定區域進行完全可控制的試驗。發現可能造成海洋生態危害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
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
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訂】
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天津市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
天津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天津市排污單位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
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修訂】
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廢止】
天津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實施…
天津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天津市醇基液體燃料及專用燃燒器使用…
天津市地下管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天津市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