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市區農居危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二月八日
為切實解決杭州市區農居危房修繕和臨時安置過渡問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居住安全,根據《城市規劃法》、《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撤村(鄉鎮)建居(街)改革試點推行農轉居多層公寓建設的意見》(市委〔2001〕2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精神,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適用范圍
凡杭州市上城區、下城區、拱墅區、江干區、西湖區、杭州之江度假區、杭州經濟開發區內撤村建居區域和非撤村建居區域的農民居住房屋(以下簡稱農居),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房的,其修繕、拆除、翻建等適用本辦法。
撤村建居區域指市政府按有關程序批準同意撤銷行政村建制、建立居民社區建制的試點村范圍。
二、類別區分
農居危房按房屋危險程度及有無修繕價值,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繼續居住的,予以修繕。
本暫行辦法所稱修繕,指房屋的大修、中修和小修,不含翻修。
2、危險且無修繕價值的房屋,按其所處區域區別對待:
屬撤村建居區域和經各區政府確定需按城市近期規劃建設嚴格控制的非撤村建居村區域內危房,由危房戶自行拆除。危房戶采用臨時住房予以過渡,今后一律入住農轉居(農居)多層公寓。
其余非撤村建居村區域內危房,按我市現有農民建房的有關規定,在規劃農居點內復建。
非撤村建居村區域內,確有特殊情況無法采用臨時住房過渡以及規劃農居點尚未批準的,可在原址按原宅基地規模、原面積和原層次高度并依照我市現有農民建房的有關規定予以翻建。
三、鑒定程序
1、農居房屋所有權人向具有法定職能的房屋鑒定機構提出鑒定申請。
對原建設時無施工圖、無施工資質、無驗收備案的“三無”農居,房屋所有權人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有關部門進行質量鑒定后方可提出危房鑒定申請。
2、房屋鑒定機構按有關標準進行鑒定,出具鑒定報告。鑒定報告除有明確的鑒定結論(危房、局部危房、危險點房、損壞房)以外,還必須注明具體處理意見,如修繕和加固使用、停止使用和拆除等。
3、出具鑒定報告時,由房屋鑒定機構抄告危房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四、修繕
1、屬修繕或加固類的農居危房,房屋所有權人憑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向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修繕申請。修繕申請同時應包含具體修繕措施或方案。
2、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同意修繕措施或方案申請后,房屋所有權人方可進行修繕。
3、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配備專人對修繕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
4、修繕完畢后,房屋所有權人應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按原審核同意的修繕措施或方案進行核驗,確認無誤后予以備案。
五、拆除
1、屬應拆除的危房并給予危房戶臨時過渡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憑危房鑒定報告向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過渡的書面申請。
2、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同意后,凡已有臨時過渡用房的,應立即安排危房戶入住臨時過渡用房;暫無臨時過渡用房的,應建設臨時過渡用房。過渡用房竣工后,立即安排危房戶入住。
3、危房戶入住臨時過渡用房后1個月內,由危房戶自行拆除原危房建筑。
4、臨時過渡用房僅供危房戶自行居住,不得用于出租。
六、翻建
1、屬確有特殊情況需翻建的,由原危房戶提出翻建申請,并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表》后上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申請時,應隨附有關政府(部門)批準同意的原危房建筑《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表》以及“按原址、原宅基地規模、原建筑面積、原層次高度翻建”的書面承諾。
2、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研究同意后,按原址、原宅基地規模、原建筑面積、原層次高度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表》,報區國土資源局審查。
3、區國土資源局對上報材料進行全面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建房用地審查情況在所在村公示,無異議后報區政府批準。
4、區政府批準后,區國土資源局憑經批準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表》核發農居建房用地通知書。
5、原危房戶持《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表》、農居建房用地通知書、農居施工圖向區規劃分局辦理《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區規劃分局核發《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
農居施工圖必須由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規劃和建筑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或采用經批準的通用設計圖和施工圖。
6、原危房戶持《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農居施工圖、施工承建合同等資料向區建設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農居施工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或村鎮建筑工匠承擔。
7、原危房戶在農居開工前,向鄉(鎮)村鎮建設辦公室、國土資源所提出申請。鄉(鎮)村鎮建設辦公室、國土資源所派員赴現場實地放樣,監督開挖基槽,簽發定位放樣合格單后方可施工。施工現場必須出示合法批準的有關證件。
8、農居施工質量、安全由業主負責,實行備案制。區建設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農居施工的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巡查。
9、農居施工結束后,應報區規劃分局、建設局、鄉(鎮)村鎮建設辦公室、鄉鎮國土資源所進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簽署意見后,農居方能投入使用。
10、驗收合格的農居,由區政府核發土地使用證。
七、過渡用房建設與管理
1、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規劃局關于杭州市臨時建筑工程規劃審批暫行規定的通知》(杭政辦〔1993〕36號)的有關規定建設過渡用房。國土、規劃、建設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予以積極配合,確保過渡用房在最短時間內交付使用。
2、各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各項前期審批手續,并加強審批后的監督管理。
3、過渡用房層次以2至3層為宜。4人以下戶戶型面積最大不超過70平方米/戶,5人以上戶戶型面積最大不超過80平方米/戶。
4、過渡用房應配備必需的生活設施。水電費等由臨時過渡戶自行承擔。
5、過渡用房使用期限一般為兩年,其日常管理及到期后的拆除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區政府予以必要監督,確保過渡用房的科學合理使用。
6、過渡用房使用達兩年期限、確需延長使用年限的,須由區政府報市規劃部門同意。
7、嚴禁擅自改變過渡用房的使用性質。各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擅自改變的,由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對責任人依法進行查處。
8、嚴禁房屋所有權人以修繕名義進行翻建或未經審批擅自翻建。一經發現,由區政府責令房屋所有權人恢復原樣。拒不恢復原樣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八、其他
1、過渡用房的建設資金由區政府、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共同承擔。
2、符合分戶條件的應分房戶、仍居住在原村且未遷出戶口的農嫁居戶等,如原農居人均使用面積不足15平方米,也可提出入住過渡用房的申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視臨時過渡用房的具體情況安排入住。
3、各區要加快農轉居(農居)多層公寓建設,盡量縮短臨時過渡戶過渡時間,盡快安排其入住多層公寓。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建委、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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