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20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統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監總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相關人員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從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人員,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察支隊、大隊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相關人員是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村(社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及機構負責人,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管理人員及機構負責人,注冊安全工程師等。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長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生產經營單位內從事生產經營各項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第五條 安全培訓工作要遵循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指導全省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省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安監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按照《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章 安全培訓機構
第六條 安全培訓機構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歸口管理,優勝劣汰的原則。
第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依法取得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并頒發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四個等級。
一級、二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監總局審批、頒發;三級、四級資質證書,由省安監局審批、頒發。
第八條 取得二級以上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中央在浙和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省部屬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及機構負責人,三級、四級安全培訓機構的教師、管理人員及負責人,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承擔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承擔省安監局交辦的其它安全培訓工作。
取得三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取得四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行政村(社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上一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原則上三級、四級安全培訓機構不跨地區、行業組織培訓。外省安全培訓機構跨區域組織培訓,應當在開班前1個月內向當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由當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考核。
第九條 申請一級、二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其條件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申請三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設置內設機構。
(二)注冊資金或開辦費50萬元以上。
(三)有安全工作經歷和管理能力的專職負責人;并具有4名以上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其中專職管理人員不少于2名。
(四)有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健全的機構章程,有職責分工、管理制度及工作規則。
(五)有8名以上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或有教學經歷,符合相關專業教學要求的專職教師。
除上述條件外,特種作業每個類別(工種)有1名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工程類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該類別(工種)技師及以上技術等級,且具備本專業理論、實際操作教學要求的專職或專項兼職教師,并有1名相對應的兼職教師。專項兼職教師應為專業從事該類別(工種)教學的兼職教師(以下簡稱專項教師)。
(六)有能夠滿足同期5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有固定、獨立且使用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專用教室,并有能夠滿足培訓需要的教學儀器、音像設備等。
特種作業培訓每個類別(工種)有能夠滿足實際操作需要的教學設備及場地,其中至少有兩個類別(工種)實際操作設備或場地的產權隸屬于本安全培訓機構。
(七)有固定的專用檔案、資料室及其設施;有固定并獨立的專職負責人、專職管理人員、專職教師辦公室及其設施。
(八)有安全培訓需要的其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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