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預防事故發生,規范煙花爆竹經營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7號)、《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監局令第11號)和《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66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應按規定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含進出口企業,以下統稱批發企業)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單位、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零售單位),應按規定分別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活動。
零售單位根據其許可經營時間分為長期性零售單位和季節性零售單位。
第四條? 本省境內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應納入全省流向登記管理,并按規定粘貼登記標簽和產品標簽(以下簡稱“雙簽”),未粘貼“雙簽”的煙花爆竹產品不得銷售。
禮花彈的生產與銷售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指導和依法查處全省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等活動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和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等活動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等活動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符合相關產業政策要求,其許可依照《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執行。
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新、改、擴建項目安全管理依照《浙江省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浙安監管危化〔2011〕41號)執行。
第二章? 批發經營許可
第七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總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則布設全省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具體如下:
每個設區的市區控制在2-3家(副省級城市市區不超過5家);每個縣(市)控制在2家。區域面積較大、人口較多(常住人口15萬以上)的開發區可視情設立1家。
第八條? 嚴格控制煙花爆竹進出口企業數量,原則上每個設區的市控制在1家(副省級城市市區不超過2家)。
第九條 批發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具有與批發經營相適應的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和風險賠償資金,具有能夠保障安全經營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三) 有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 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等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五) 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筑結構、安全疏散條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標準的要求;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
(六) 具有相應的煙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車輛應當是封閉的廂式貨車,并標明安全警示標志;
(七) 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并由評價機構確認符合安全條件;
(八) 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九) 為本單位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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