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申請《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企業,應經省安監局確認符合批發經營網點布設要求后,再提出許可申請。
批發企業申請《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書》(附件1)一式三份;
(二)企業法人證明(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預登記證明材料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新、改、擴建項目“三同時”竣工驗收材料;
(四)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復印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清單;
(五)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搬運員等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六)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庫區外部安全距離示意圖(或實測圖)和庫區倉儲設施平面設計圖(或者經安全評價機構確認的外部安全距離示意圖、總平面布置圖);
(七)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及符合安全條件的整改確認書;
(八)配送服務能力及配送車輛情況說明,或者委托運輸單位的情況說明及委托運輸合同;
(九)銷售、儲存場所的房產證明或租賃合同;
(十)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
(十一)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與許可條件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受理后,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和經營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根據審查組的意見,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發或者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書面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2年。
第三章?? 零售經營許可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按照先規劃后布點和總量控制、保障安全的原則合理布設煙花爆竹零售網點,防止零售網點布設過度集中。布設零售網點的規劃和方式,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零售單位的安全條件及周邊距離應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數量。
第十三條 零售單位(含季節性零售經營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具有與零售經營相適應的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和風險賠償資金,具有能夠保障安全經營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三)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四)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距離和安全條件應符合國家和我省相關法規、標準的要求;
(五)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產品銷售記錄臺帳;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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