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7-07-26
【實施日期】2007-10-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減少森林火災危害,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森林消防工作,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森林消防,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
第三條森林消防工作貫徹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積極撲救、有效消災的方針。
第四條森林消防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森林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主管負責人是主要責任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森林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消防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分級分部門的森林消防責任制度,加強森林消防基礎設施、森林消防指揮體系和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做好森林消防宣傳教育和預防撲救工作,保障森林消防工作經費,及時處置森林火災。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森林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監察、科技、農業、民政、建設、交通、教育、衛生、廣電、質量技術監督、旅游、鐵路、民航、氣象、電力、通信等部門和單位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森林消防相關工作。
第二章 森林消防組織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森林消防指揮部和負責日常工作的森林消防辦公室。森林消防指揮部由負有森林消防職責的部門、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組成,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總指揮。森林消防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設在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有森林消防任務的鄉(包括鎮、街道,下同)應當設立森林消防指揮所,由主要負責人擔任總指揮,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
有森林消防任務的村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林場、森林公園、大中型水庫等單位,應當按照森林消防責任制的要求,明確本單位森林消防工作的負責人。
第八條各級森林消防指揮部(所)組織、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森林消防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并監督森林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措施的實施;
(二)組織開展森林消防宣傳和教育;
(三)組織制定森林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四)組織做好森林火災的監測、預警、應急準備等預防工作和森林消防安全檢查;
(五)統一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督促有關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和責任追究;
(六)組建和培訓森林消防隊伍;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設區的市、有森林消防任務的縣(包括市、區,下同)、鄉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林場、森林公園、大中型水庫等單位,應當建立專業或者半專業森林消防隊。
有森林消防任務的村應當建立群眾性的森林消防組織或者成立義務森林消防隊。
第十條森林跨行政區域的,毗鄰的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消防聯防制度,做好聯防區域內的森林消防工作。
省際間的森林消防聯防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雙方協議執行。
第十一條鄉和村的護林員應當明確森林消防責任區域,履行以下森林消防工作職責:
(一)宣傳森林消防法律、法規、規章;
(二)巡護森林,制止違反規定用火和消除火災隱患;
(三)及時報告火情并就地撲救;
(四)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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