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警。禁止謊報森林火警。
任何單位、個人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條森林消防指揮部(所)接到火災報警后,應當按照森林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組織力量撲救,并按照規定逐級上報。
第二十六條在撲救森林火災時,森林消防指揮部(所)根據森林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有權決定采取開辟隔離帶、清除障礙物、取水、實施人工增雨、實施局部交通管制、轉移人員等緊急措施。
執行撲救森林火災任務的消防車輛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主動讓行。
第二十七條森林火災撲滅后,森林消防指揮部(所)應當對火災現場進行全面清理,并留有足夠人員看守火場。經查驗無復燃可能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員。
第二十八條森林火災撲救實行以森林消防隊伍撲救為主,群眾撲救相結合的原則。
森林消防指揮部(所)統一組織、動員單位和個人參加撲救森林火災。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動員殘疾人、老年人、孕婦、中小學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參加森林火災撲救;上述人員自發參加的,有關部門應當加以勸阻。
第二十九條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救治、撫恤。
對在撲救森林火災中英勇獻身,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為革命烈士。
第三十條森林火災撲救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專業和半專業森林消防隊撲救本地、本單位森林火災的費用,由組建單位承擔;跨區域、跨單位撲救的,撲救費用由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支付;
(二)村義務森林消防隊和群眾參加撲救的費用,由肇事者支付;肇事者不明的,由起火單位支付;肇事者或者起火單位確無能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支付。
前款所稱撲救費用,包括撲救人員的誤工工資、誤餐補助、消防裝備和器材損耗等。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列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有計劃地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建設:
(一)設置火險預警、火情監測和瞭望設施;
(二)在森林內部、森林邊緣以及林區內的村莊、工礦企業、倉庫、學校、部隊營房、重要設施、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等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或者營造生物防火林帶;
(三)在重要地區、特別重要地區以及其他重點消防地區,修筑消防道路,建立消防物資儲備倉庫;
(四)建立森林消防指揮和信息系統。
建設工程相配套的森林消防設施,應當與工程建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消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森林消防工作需要:
(一)森林消防指揮部(所)日常工作經費;
(二)森林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經費;
(三)森林消防宣傳教育經費;
(四)專業和半專業森林消防隊裝備、訓練經費;
(五)義務森林消防隊的補助經費;
(六)森林火災的撲救經費。
上級人民政府以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安排森林消防經費時,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分級負擔的原則,向森林消防任務重、經濟欠發達的地區傾斜。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研單位、企業開展森林消防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提高科學滅火能力。
科技部門應當把森林消防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項目優先納入國家和地方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計劃。
第三十四條各級森林消防指揮部(所)應當組織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為專業和半專業森林消防隊的撲救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村義務消防隊員的保險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補助。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森林林木火災保險。
第三十五條交通等有關單位對執行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任務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輛、專用電臺免征(收)車輛購置稅、養路費、車輛通行費、無線電通訊頻率占用費等有關稅費。
第三十六條各級氣象部門應當做好森林火險等級監測預報。報紙、廣播、電視等各類新聞媒體,應當無償發布森林火險等級預報和高火險警報。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有關單位遵守森林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以及有關單位的森林消防設施建設規劃、設計、施工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對監督檢查情況定期進行分析研究,及時排查火災隱患。
第三十八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森林資源和火險區劃標準等,確定森林消防重點單位。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森林消防重點單位重點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森林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書,督促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整改,及時消除隱患。
第四十條森林火災撲滅后,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火災事故調查,對起火原因、事故責任和火災損失進行認定。當事人對認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接到認定結論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重新認定。重新認定機關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認定。
第四十一條各級森林消防指揮部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發布森林火災信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
第四十二條各級森林消防辦公室應當按照森林火災統計報告制度的規定,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一)嚴格執行森林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預防措施有力,連續多年未發生森林火災的;
(二)在撲救森林火災中起模范帶頭作用,有顯著成績的;
(三)發現森林火災及時報告,并盡力撲救,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發現縱火行為,及時制止或者檢舉報告的;
(五)在查處森林火災案件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森林消防科學研究中有發明創造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