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浙江省職業健康管理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衛生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浙江省職業病防治規劃(2010-2015年)》,大力推進職業健康管理員隊伍建設,進一步落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有效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現將《浙江省職業健康管理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衛生廳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職業健康管理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十二五規劃,進一步落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有效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境內作業場所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職業健康管理員系指由用人單位指定負責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經統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職業健康管理員證》的人員。
職業健康管理員應當在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業病防治管理職責,發揮與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配備與其性質和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員,按職業病危害程度確定人員數量:
(一)職業病危害分類屬嚴重危害的,勞動者人數大于1000人,配備專職人員3人以上;勞動者人數300至1000人的,配備專職人員2人以上;勞動者人數小于300人,配備專職人員1名;
(二)職業病危害分類屬一般危害的,勞動者人數大于300人,配備專職人員1人以上;勞動者人數小于300人,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1名;
(三)職業病危害分類屬輕微危害的,配備兼職人員1名。
第五條? 職業健康管理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身體健康,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責任心強,能勝任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三)經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統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職業健康管理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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