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和經營許可范圍的,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對變更許可事項的,發證機關應當收回原許可證,換發新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經營場所或者儲存倉庫地址、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煙花爆竹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的,應當按建設項目審批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并經竣工驗收合格。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超越職權或者不具備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安全條件頒發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應當立即撤銷已經頒發的許可證。
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依法終止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單位超出許可證核定經營范圍經營煙花爆竹的,以及零售單位向其他零售單位銷售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給予處罰。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儲存煙花爆竹或在批準地點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給予處罰。
未經許可、批準,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給予處罰。
第三十六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無證經營煙花爆竹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倉儲等條件的,且其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五條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有證據證明不符合安全標準和違法生產、經營、存放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查封、扣押的期限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視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物品應當立即歸還。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煙花爆竹違法違規案件查處過程中,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沒收;依法應當查封或者扣押的,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二)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當予以沒收、查封、扣押的,解除登記保存。
第三十九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對銷售的煙花爆竹包裝箱粘貼登記標簽、煙花爆竹產品粘貼產品標簽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未使用全省統一的煙花爆竹購銷合同文本,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將購銷合同副本報備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定期通報制度。
第四十二條 其他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6月3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浙安監管危化〔2007〕132號)和《浙江省煙花爆竹進出口經營許可管理暫行規定》(浙安監管危化〔2007〕210號)同時廢除。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件:1.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書
2.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審查書
3.浙江省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征求意見書
4.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
5.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審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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