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嚴格查處和制止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舉報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屬地管理、分行業和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發現本市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均可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四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受理核查的信息溝通協商機制,健全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包括登記、受理、核查、處理、督辦、答復、統計、報告和獎勵辦法等制度),設立舉報獎勵資金,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傳真、電子郵箱、通信地址和獎勵辦法。
第五條 縣(市)區安委會辦公室和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于每年1月份向市安委會辦公室報告上年度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情況。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的,屬于本辦法的舉報范圍。
(一)不具備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而進行生產經營的;
(二)在生產經營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規定的;
(三)強迫從業人員違章作業等侵害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益的;
(四)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儲存、運輸的;
(五)存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六)發生重傷、死亡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單位或有關人員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不報或未及時、如實報告的。
第七條 舉報事項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舉報單位(人)的名稱(姓名)、地址、電話等可供核實查找的信息;
(二)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事故隱患狀況及已經或將要產生的危害;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時間、地點和受害人身份,以及有效線索或證據;
(三)舉報人的聯系方式。
第八條 為方便核查被舉報單位或人員的違法事實,鼓勵實名舉報。實名舉報要提供舉報人真實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通訊聯系方式等。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受理舉報后,應當立即組織核查。
屬于受理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舉報事項,由受理部門進行核查處理。屬于其它部門的,原受理部門應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受理并核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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