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9-07-13
【實施日期】2009-08-12
第一條 為建設節約型社會,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浙江省節約用水辦法》、《嘉興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建設項目節水設施是指嘉興市市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含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采用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選用和建設節約用水設施(以下簡稱節水設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以下簡稱節水設施“三同時”)。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區取用城市公共供水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的行政主管部門,嘉興市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水辦)具體負責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的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貿、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區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節水設施種類:
(一)生活用水器具;
(二)生產工藝回用系統;
(三)各類用水設備循環回用系統;
(四)再生水回用系統;
(五)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六)自來水計量表具及管材。
第六條 節水設施標準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標準(CJ164)》、《節水型城市目標導則》、《節水型企業(單位)目標導則》要求執行。
第七條 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審核程序如下:
(一)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包含節水設施建設方案,并報市節水辦預登記。
(二)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本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的節水標準和規范進行節水設施設計,并必須有“節水設施設計”的內容,其主要內容應包括設計依據、采用的節水設施及其預期效果。
對涉及用水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會審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節水辦參加,并在初步設計批復文件中對市節水辦提出的意見積極予以采納。
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項目核準或備案時,有關核準或備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提出意見。
(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審查建設項目施工圖時,應當嚴格審查節水設施的相關內容,建設單位應將審查結果報市節水辦備案。
(四)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節水設施的設計進行施工,安裝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節水設施和器具,必須使用經市節水辦備案的用水器具;節水設施確需變更的須報市節水辦備案。
(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節水辦參加驗收,市節水辦需對節水設施簽署驗收意見。經驗收合格的,由市節水辦出據書面通知給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應當依據市節水辦的書面通知,受理建設單位接水申請;節水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投入使用,經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供水企業不予供水。
第八條 建設單位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建設工程檔案資料時,應當有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的備案意見,無備案意見的,市城建檔案館不予出具建設工程竣工檔案質量認定書。
第九條 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未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市節水辦在對用水計劃(定額)考核時可按使用節水設施所節約的水量,扣減用水單位的用水指標。
第十條 建設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水設施或節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據《浙江省節約用水辦法》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嘉興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各縣(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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