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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2000年10月31日寧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1年4月19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根據2004年3月30日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的《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7年10月26日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的《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含建制鎮)建成區已依法交付使用的各類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裝修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和危險房屋防治管理等。
第四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為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城市管理、工商、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房屋裝修安全管理
第六條 房屋裝修應當保證房屋的整體性和結構安全,并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七條 住宅(含與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房屋裝修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違法拆改承重梁、柱(含構造柱)和基礎結構;
(二)違法拆除承重墻體或者在承重墻體上開挖門洞;
(三)違法在懸挑樓梯的承重墻上挖洞;
(四)在懸挑陽臺拖梁部位的墻體挖洞;
(五)在樓面板上超過設計標準砌墻;
(六)在樓面結構層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
(七)將不具備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八)在房屋頂面上擅自加層建房搭棚;
(九)擅自調整、變動房屋消防、燃氣、電力、城市集中供暖、給排水等設施設備。
第八條 非住宅房屋裝修涉及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或者超過設計標準加大房屋使用荷載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裝修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九條 房屋裝修工程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且建筑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應當在開工前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房屋裝修工程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應當向規劃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住宅房屋裝修前,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將裝修項目、裝修部位、裝修時間等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告知房屋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備案:
(一)拆改、變動非承重結構;
(二)增砌墻體、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三)開鑿非承重墻體、擴大或者移動門窗尺寸、位置。
非住宅房屋裝修前,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備案。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進行房屋裝修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產權證明;
(二)房屋裝修設計方案、施工方案或者相關說明。
房屋使用人裝修房屋,應當征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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