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內部審核員(以下簡稱內審員)培訓工作的管理,規范內審員培訓工作質量,依據我國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制度的法規、規章及國家授權,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內審員實施培訓的機構是指獲得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員注冊委員會(以下簡稱安注委)內審員培訓課程批準,依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內部審核員培訓教程”組織培訓的內審員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
第三條 對培訓機構實施培訓課程批準制度,安注委辦公室負責對培訓機構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企業應選擇經安注委批準的內審員培訓機構培訓的,并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內部審核員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備案資格的內審員。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安注委辦公室統一管理內審員培訓、備案工作,其職責:
1.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規劃,建立和完善內審員培訓管理制度。
2.負責受理培訓機構提出的申請,內審員培訓課程資格初次評審。
3.負責組織內審員教材的審定工作。
4.組織審定內審員考試試題題庫,并定期評審。
5.統一規定并印制OSHMS內審員資格證書。
6.負責內審員備案事宜。
7.公布獲得批準的OSHMS內審員培訓機構名錄。
8.處理有關對培訓機構的投訴。
9.對獲得批準的培訓機構進行年度審核。
10.對違反本規定的培訓機構監督管理。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 培訓機構應具有法人地位,或是經法人機構認可的、法人機構相對獨立的一部分。
第七條 培訓機構應具有必要的、能滿足所提供培訓服務的資源,如人力資源、固定的辦公場地、相對固定的教學場地、基本的教學設施等。
第八條 培訓機構中至少應有5名經安注委培訓注冊的OSHMS內部審核員培訓教師,兼職內審員培訓課程指導教師應能夠確保其完成培訓機構規定的培訓課程。
第九條 培訓機構的課程安排應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內部審核員培訓課程批準準則》。
第十條 培訓機構應有文件化程序以處理申訴/投訴,包括對申訴/投訴的糾正和預防措施。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培訓課程批準的申請
1.欲從事內審員培訓工作的組織向安注委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
2.安注委辦公室接到申請后60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安注委辦公室對申請機構依據本辦法組織評審組進行初次評審,并對其文件進行評審、現場評審,并形成評審報告。對符合條件的機構由評審組形成評價報告,并向安注委推薦,安注委依據提交的評審報告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二條 安注委對培訓機構、內審員培訓課程所出的批準決定的有效期為4年。
第十三條 培訓機構、培訓課程批準后的監督管理
1.安注委辦公室每年對培訓機構的授課和管理體系進行為期1-2天的監督;當培訓機構出現多次投訴和其他嚴重情形時,由安注委辦公室對機構及時進行監督評審。
2.培訓機構每年向安注委辦公室通報培訓計劃、培訓情況總結。
3.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向安注委辦公室交納管理費用。
第十四條 培訓機構在批準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提出復評申請,安注委辦公室組織評審組對其進行一次全面復評。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時,安注委可以暫停或撤/注銷培訓機構已取得的資格:
1.出現嚴重不符合本辦法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內部審核員培訓課程批準準則》的規定要求,經警告后仍未得到及時改善。
2.培訓機構已取得的資格到期,而又未及時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復評的。
3.培訓機構提出請求的。
第十六條 培訓機構對評審組進行的課程跟蹤、初次評審、監督評審、復評有異議時,可以以書面的形式向安注委提出申訴,安注委將在6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七條 培訓機構如設立分支機構,審批辦法按照此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完成內審員規定的課程經考試合格者,各培訓機構的培訓結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安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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