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內部審核員(以下簡稱內審員)培訓教師隊伍的建設,規范內審員培訓教師的管理,確保內部審核員培訓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內審員培訓教師的注冊及管理。
3職責
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員注冊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注委辦公室)負責內審員培訓教師的資格注冊與監督管理。
4引用文件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內審員培訓課程批準準則》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內審員管理辦法》
5培訓教師資格注冊
從事內審員培訓工作的人員應按規定的要求和程序接受安注委組織的培訓和考試,取得培訓教師注冊資格,方可從事相關教學工作。
5.1內審員培訓教師授課科目
內審員培訓教師授課科目分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危害辨識、風險評價、風險控制》;《體系建立》;《審核知識》共五個科目。
5.2 內審員培訓教師條件
1)身體健康、作風正派,具有良好的語言表達、綜合評價和組織協調能力;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及相關科目教學經歷,此經歷可與工作經歷同時發生;
3)完成安注委組織的內審員培訓教師課程的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4)所有的培訓教師應具有國家注冊審核員級別以上資格。
5.3注冊程序
5.3.1申請人應先按規定接受安注委組織的內審員培訓教師培訓、考試,合格后填寫“內審員培訓教師注冊申請表”,并附相應證明材料,簽署個人聲明。
5.3.2培訓機構或咨詢、認證機構負責培訓教師的申請推薦工作,并提供有效證明。
5.3.3安注委根據申請證明材料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定,合格者可注冊為內審員培訓教師,并頒發注冊證書,公布名錄。
5.4 教師資格的保持
培訓教師應在3年內承擔至少5次注冊科目的教學任務,培訓教學效果良好,并得到培訓機構及學員的良好評價;
6權利和義務
6.1 權利
6.1.1經注冊的內審員培訓教師在培訓機構的聘用下,可以在注冊科目范圍內承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內審員培訓班的教學任務。
6.1.2 培訓教師有權對違反安注委有關規定,影響教學質量及教學計劃完成的事件提出改進意見。
6.2 義務
6.2.1 培訓教師應嚴格按照培訓教材及教學大綱要求開展培訓教學工作,并遵守安注委和聘用機構的規定。
6.2.2 培訓教師應接受安注委及聘用機構的監督管理。
6.2.3 培訓教師應自覺不斷地提高教學水平,保證教學工作質量。
6.2.4 培訓教師應遵守職業道德,在任何情況下,不做有損于安注委及聘用機構聲譽的事情。
7行為準則
在安注委注冊的培訓教師應遵守以下行為準則:
1)忠于職守,熱愛教學工作;
2)努力提高教學技能及業務水平;
3)嚴格按照注冊科目范圍從事教學活動;
4)不向學員披露與考試題目等有關的信息;
5)不接受有利益關系的團體及個人的禮金及禮品等不正當收益;
6)不以任何形式損壞安注委或培訓機構的聲譽;
7)自覺接受安注委及培訓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8)按規定向安注委交納注冊費。
8監督和管理
培訓機構應對其聘用的培訓教師進行監督和評價,并定期(每年一次)向安注委提供培訓教師的業績報告。
安注委對取得內審員培訓教師注冊資格的人員實施監督管理,對不能履行教學義務、經查證不適合承擔培訓工作或工作業績差的人員,經安注委審議后,將暫停或撤銷其培訓教師注冊資格并收回證書。
8.1暫停
獲得培訓教師注冊資格的人員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并經安注委查證屬實,安注委將暫停其從事內審員培訓的資格:
1)未遵守教師行為準則的人員;
2)教學態度不端正,教學質量較差,連續2次受到聘用機構或學員投訴的人員;
3)不按照注冊科目從事教學的人員;
4)3年內擔當注冊科目授課少于5次的人員。
8.2 撤銷
培訓教師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不執行安注委和聘用機構的規定,不能完成教學計劃,教學質量低劣,造成嚴重影響,經安注委查證核實,將撤銷其內審員培訓教師注冊資格,并收回證書。
9收費標準
內審員教師注冊收費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0制定和修改
本辦法由安注委辦公室制定和修改,并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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