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和辦事處所衛生建議書
發 文 號:第120號建議書
發布單位:第120號建議書
筑物地面覆蓋層或地面本身、墻壁和天花板以及這些建筑物的設備,在設計時就應盡量注意防止對健康造成危害。
75.應設有足夠的緊急出口,并認真加以維護。
二十一、防止疾病傳播的措施
76.(1)應采取措施,防止傳染病在適用于本建議書的企事業、團體或行政機構的人員中間蔓延,以及在工人和外部人員之間蔓延。
(2)這些措施主要指:
(a)集體或個人的技術和衛生預防措施,其中包括預防傳染病和消滅蚊蠅、老鼠等害蟲;
(b)衛生監督措施。
二十二、衛生監督措施方面的教育
77.采取措施,使工人對他們在上班時間應采取的衛生措施有基本的認識。
78.(1)應讓工人了解:
(a)有可能被他們搬運,擺弄或使用的有害物質對健康造成的危害,即使其中有些是企業不常用的產品;
(b)正確使用衛生設備和防護設施的重要性。
(2)如果工人不懂衛生須知使用的文字,那么至少應用他們懂得的語言向他們解釋某些重要的衛生標志,用語和詞匯的含義。
二十三、衛生方面的合作
79.(1)主管當局、雇主和工人應建立相互聯系,以保障工人的勞動衛生。
(2)主管當局在實施本建議書各項規定的過程中,應與有關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磋商;如果沒有這些組織,則應與有關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磋商。
80.(1)主管當局應提倡研究旨在保障工人勞動衛生的各項措施,需要時自己也應進行這方面的研究。
(2)主管當局應廣泛散發關于保障工人勞動衛生措施的資料。
(3)應能從主管當局那里獲得與本建議書涉及的問題有關的一切信息、忠告和建議。
81.(1)在主管當局根據發生危險的可能性認為有必要的企事業、團體或行政機構中,應指定至少一名衛生代表或衛生人員。
(2)衛生代表或衛生人員應在清除威脅工人健康的危險方面與雇主和工人密切配合,尤其應與雇主和工人的代表保持接觸。
(3)在主管當局根據發生危險的可能性認為有必要的企事業、團體或行政機構,應成立衛生委員會。
(4)衛生委員會應致力于消除威脅工人健康的種種危險。
82.主管當局應在有關雇主和工人的配合下,或者在他們的組織的配合下,進行調查研究,收集關于因職業引起的疾病的資料,擬定消除產生這些疾病的原因和條件的措施。
二十四、監督實施
83.采取適當措施,通過設立適當的監督機構或其他手段,確保衛生法規的實施。
84.應根據本建議書各項規定的實施辦法,建立適當的處理制度,以保證這些規定得到切實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