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丛O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未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三)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未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未依法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未依法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未將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顯著位置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為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見本條所述三種行為。
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形式為行政法律責任,分為兩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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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馄谖锤恼?,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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