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違法配備、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及未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見本條所列的三種。
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形式為行政法律責任,分為兩個層次:
(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