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施工配合管理,確保管內營業線各項施工配合工作的安全、有序、可控,確保供電設備運行安全,最大限度減少施工配合工作量,根據《關于印發〈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鐵辦[2008]190號)、《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道部令第29號)、《接觸網安全工作規程》(鐵運[2007]69號)和電氣化區段施工等各項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轄京滬高速鐵路段管內牽引供電專業與其它專業間(工務、電務)施工配合作業。
第三條 各維管段應根據本辦法和所屬鐵路局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本單位施工配合管理辦法,報公司生產技術部核備后施行。
第二章 各級機構職責
第一節 公司
第四條 公司成立施工配合領導小組,加強對施工配合的管理。
第五條 公司對所屬維管段施工配合進行指導、檢查、協調、管理。
第二節 維管段
第六條 各維管段全面負責施工配合管理工作。負責施工項目方案的審查、簽訂施工配合協議,制定施工配合與監控方案,監督檢查施工安全監控工作的執行與落實情況,具體落實施工配合工作。業務管理部門設在段安質檢查科。
第七條 對于工期較長、安全監控難度較大的施工,各維管段成立單項施工配合小組,專職負責該項施工配合監控的實施工作。
第三節 網電工區
第八條 各網電工區負責施工配合及現場安全監控的具體實施,工長是施工配合現場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 工區(施工配合小組)職責:在段施工配合小組及安質監察科領導下,按照配合通知單的要求及時申報天窗計劃,按時進行現場配合,監控施工安全質量,對于施工單位不按規程施工的及時制止,并向施工單位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見附件4)或《安全隱患整改指令書》(見附件5),對于不服從管理的要及時上報段安質監察科。
第三章 配合單位的劃分及項目
第十條 配合單位的劃分
一、路內施工配合:工務段、電務段、工務機械段等站段。
二、工程改造配合:各專業施工單位。
三、電化改造配合:電氣化專業各施工單位。
第十一條 施工配合的項目
配合原則:不影響牽引供電設備參數和不不影響設備安全運行的的施工盡量不配合,不用停電的項目盡量不配合(有費用時各單位自行確定)。
一、在鐵路范圍外(欄柵外)不影響既有牽引供電設備安全運行的施工,不簽訂施工配合協議,可以定期派員巡視。
二、在鐵路范圍內(欄柵內)的施工,可能影響既有牽引供電設備安全運行,不需要停電的,可以不簽訂施工配合協議,不進行配合。確有需要配合時各段自定。不需要配合的項目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線路搗固;
2、卸軌、換軌;
3、卸渣;
4、鋼軌打磨、涂油;
5、超限運輸;
6、距牽引供電帶電設備2米以外的電務作業;
7、距牽引供電帶電設備2米以外的機車、車輛專業的作業。
三、在鐵路范圍內(欄柵內)的施工,影響既有牽引供電設備,需要停電的,要簽訂施工配合協議,并派員進行配合。
需要配合的項目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大機清篩;
2、線路、道岔撥移;
3、曲線整治影響接觸網參數變化:曲線外軌超高調整作業單次或累計超過±7mm,線路維修抬道、撥道作業單次或累計超過±30mm,線路大修清篩細整后軌面標高與既有軌面標高差值超過±30mm;
4、上跨電力線、橋、管施工或改造;
5、下穿橋、遂等對可能影響牽引供電設備安全運行的施工;
6、施工用大型機械距離牽引供電設備不足2米的施工;
7、距牽引供電帶電設備2米以內的電務、機車、車輛專業的作業。
第四章 施工配合協議的簽訂
第十二條 施工方案審查與現場調查
1、段安質監察科在接到施工單位要求施工配合的申請后,對施工方案進行預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施工設計批復文件、施工組織方案(包括施工項目名稱、作業內容、地點和時間、施工等級(預定)、影響范圍、施工方案、驗收安排、應急預案及“三圖一表”等)、施工相關圖紙資料、施工計劃等資料。
2、對施工組織方案進行預審后,由段安質監察科牽頭,在施工單位配合下,有關車間及工區負責人共同對施工現場進行實地勘查,確認施工方案可行、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完備。
機場安全管理考核實施辦法
民航機場安全管理考核實施辦法
通勤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員工通勤車安全制度
通勤車安全管理制度
分管經營工作領導安全職責
分管交通(車輛)安全工作領導安全職責
廠內運輸物資車輛臨時安全管理規定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運輸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貨物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車輛管理辦法
某公司車輛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