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規范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監察工作,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含義)本規定所指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下簡稱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管理的專用機動車輛。
??????? 第三條(調整范圍)車輛的設計、制造、改造、維修、使用、檢驗以及安全監察,應當遵守本規定。
??????? 車輛進入道路行駛時,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的規定。
??????? 第四條(監察職責分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管理全國車輛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各級質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車輛的安全監察工作。
??????? 第五條(安全責任)車輛的設計、制造、改造、維修、使用者應當對車輛安全承擔相應責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權人或者產權擁有者在相應范圍內對車輛的安全全面負責。
??????? 車輛的檢驗和安全監察機構對所開展的工作,承擔相關法規、規章以及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相應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明確的責任。
??????? 車輛使用者、產權擁有者或者對車輛安全負有明確法律責任者(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應當保障必要的安全經費投入。
??????? 第六條(科技創新)鼓勵車輛行業推進科技創新,采用先進的安全、節能、環保技術,提高車輛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 第七條(境外制造境內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國境內使用的車輛,應當符合本規定及有關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 第二章? 基本安全要求
??????? 第八條(安全要求總體原則)車輛的設計、制造、改造、維修、使用等活動,應當符合相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 第九條(車輛基本安全要求)車輛應當能夠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節能環保,并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
??????? (一)應當在車輛顯著位置設置永久固定的標牌,標牌內容至少包括制造或者改造單位名稱、制造或者改造完成日期、車輛名稱、型號、出廠編號以及車輛的主參數。
??????? (二)車架、工作裝置、承載裝置等構件應當滿足設計要求,具備足夠的強度和剛度,不得發生影響安全性能的永久性變形。
??????? (三)各鎖止機構應安全可靠,機件無裂紋、變形,工作應當靈敏有效。
??????? (四)轉向應當輕便靈活,行駛時不得有異常抖動和明顯跑偏現象。
??????? (五)必須具備行車制動和停車制動功能,制動效能應當滿足相應的使用要求。
??????? (六)燈光、喇叭、開關配置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安裝牢固,開啟、關閉方便。
??????? (七)應當按照規定要求設置安全保護裝置,安全保護裝置應能可靠工作。
??????? (八)能效、污染物排放以及車外噪聲指標,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 (九)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車輛,應當滿足該場所規定的防爆安全技術要求。
??????? 第十條 (制造、改造、維修單位責任)制造、改造、維修車輛的單位(以下分別相應簡稱制造單位、改造單位、維修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相關活動,并對其制造、改造、維修車輛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
??????? 禁止制造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車輛;禁止改造、維修己經報廢的車輛或者維修國家產業政策禁止使用的車輛。
??????? 第十一條(設計文件要求)制造、改造單位應當采用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的車輛設計文件,并對所采用的設計文件負責。
??????? 一求第十二條 (出廠檢驗及隨車文件)制造單位、改造單位在車輛出廠前,應當進行整車調試并檢驗合格,出具質量合格證明后方可出廠。交付用戶時,應當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電氣及液壓系統原理圖和專用工具清單等出廠隨車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除標明整車的型號、出廠編號及主參數外,還應標明制造或者改造許可證編號、有效期以及車輛發動機、車架等主要部件的編號。
??????? 一求第十三條(產品召回制度)對己銷售的存在設計、制造、改造缺陷且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車輛,制造單位、改造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負責召回并消除缺陷。
??????? 第十四條(銷售單位責任)銷售車輛者,應當對銷售產品的合法性負責。
??????? 境外制造并在我國境內使用的車輛,必須由具有在中國境內取得合法注冊的代理商銷售,由代理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 禁止銷售未取得制造改造許可、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或者己經報廢的車輛。
??????? 第十五條(改造告知)改造單位應當在改造車輛前,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告知手續。
??????? 第三章? 市場準入
??????? 第十六條(生產許可)制造、改造、維修在我國境內使用車輛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 第十七條(許可分級及其管理)車輛的制造、改造許可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車輛的維修許可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
??????? 車輛制造、改造、維修許可分級、許可方式、許可程序等事項,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 第十八條(生產許可條件)制造、改造、維修單位具備以下基本條件方能取得許可:
??????? (一)有相應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和與車輛制造、改造、維修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 (二)有與車輛制造、改造、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 (三)有與車輛制造、改造、維修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 (四)建立健全并有效實施質量管理體系、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 (五)申請制造、改造許可的典型產品經第十九條規定的型式試驗合格。
??????? 具體條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 第十九條(產品型式確認)下列情況,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車輛的型式試驗或者能效測試:
??????? (一)申請制造、改造許可(含許可增項)時,能夠代表申請項目技術能力的典型車輛產品(試制、試改樣品)應當進行型式試驗和能效測試;
??????? (二)制造或者改造車輛的技術參數,超過了本單位制造或者改造車輛已經取得的型式試驗或者能效測試合格的技術指標,應當進行車輛的型式試驗或者能效測試。
??????? 車輛型式試驗或者能效測試合格的,實施試驗或者測試的機構應當出具相應合格證,明確本次試驗或者測試結果所確認的能夠覆蓋的車輛技術指標范圍。
??????? 第二十條(許可證書)制造、改造、維修許可有效期為4年。制造、改造、維修單位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應當申請換證。超過許可有效期的,不得繼續從事相應的車輛制造、改造、維修活動。
??????? 第二十一條(許可證書的覆蓋)已取得車輛制造許可的單位,可在制造許可范圍內,從事相應車輛的改造、維修活動。從事車輛改造的,應當具備相應項目的制造許可條件。
???????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驗-常規產品合格評價)擬投入使用或者改造后的車輛,應當在制造或者改造單位檢驗后,向檢驗機構申請進行投入使用前的監督檢驗,經檢驗機構確認制造或者改造單位工作以及上述檢驗結果符合相關規定后,方可進行使用登記及投入使用。
??????? 第二十三條(使用登記)車輛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持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監督檢驗合格報告和出廠隨車文件等相關資料,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由負責使用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使用登記卡和車輛牌照。
??????? 使用登記程序和條件,以及使用登記卡、車輛牌照的頒發程序與要求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 第二十四條(定期檢驗-在用產品合格評價)在用車輛應當在上次檢驗周期屆滿前1個月向檢驗機構申請進行定期檢驗,經檢驗機構確認使用單位工作以及車輛主要安全狀況符合相關規定后,方可繼續投入使用。
??????? 場(廠)內專用旅游觀光車輛的檢驗周期為1年,其他車輛的檢驗周期為2年。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得使用。
??????? 第二十五條(使用登記變更、停用和注銷)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使用單位應當履行相應手續:
??????? (一)使用單位發生變更時,原使用單位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新使用單位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 (二)車輛在檢驗周期屆滿前停用的,使用單位可向原登記部門辦理停用手續。辦理停用手續后,可不再進行車輛定期檢驗。車輛重新啟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經檢驗機構按照定期檢驗規定檢驗合格,向原登記部門辦理啟用手續后,方可繼續投入使用。
??????? (三)報廢的車輛,使用單位應當在報廢停用時,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
??????? 使用登記卡和車輛牌照的變更、停用及注銷的程序與要求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 第二十六條(等效安全性評價--非常規產品合格評價)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進行車輛制造、改造活動的,制造、改造后的車輛應當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節能環保的要求。
??????? 如所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不符合現行安全技術規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現行安全技術規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對其做出明確規定的,制造、改造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節能環保要求的產品標準,有關的產品標準、設計、研究、試驗等依據、數據、結果及其風險評價和型式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有關的技術組織或者技術機構進行技術評估、論證,滿足本規定第九條的基本安全要求,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方可應用于制造、改造活動。
機場安全管理考核實施辦法
民航機場安全管理考核實施辦法
通勤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員工通勤車安全制度
通勤車安全管理制度
分管經營工作領導安全職責
分管交通(車輛)安全工作領導安全職責
廠內運輸物資車輛臨時安全管理規定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運輸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貨物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車輛管理辦法
某公司車輛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