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使用管理
??????? 第二十七條(使用單位責任)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所使用車輛的使用和運行安全負責。
??????? 第二十八條(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如下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人員進行車輛的安全管理:
??????? (一)本單位車輛超過30輛(含30輛)的,應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不少于2名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 (二)本單位車輛超過10輛(含10輛)不足30輛的,應當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 (三)本單位車輛不超過10輛的,至少應當配備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 第二十九條(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單位必須制定并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安全檢查、維修與維護保養、定期報檢、人員培訓教育和應急救援預案等在內的車輛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
??????? 第三十條(安全技術檔案)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并確保車輛安全技術檔案的完整、準確。安全技術檔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 (一)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電氣及液壓系統原理圖和專用工具清單等出廠隨車文件。
??????? (二)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報告。
??????? (三)車輛的維修、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 (四)使用登記卡。
??????? 第三十一條(自行檢查)車輛的司機應當對車輛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 第三十二條(維護保養和周期性檢查)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使用維護說明的要求,對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和周期性檢查并做出記錄。記錄至少保存3年。
??????? 第三十三條(日常維護保養、維修和改造資格)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和維修可以由使用單位持有相應項目維修資格的人員或者約請取得相應項目許可的單位進行;車輛的改造必須約請取得相應項目許可的單位進行。
??????? 第三十四條(異地使用)未在使用登記地使用的車輛,應當在上次檢驗周期屆滿前1個月,在告知使用登記機構后,向使用地的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 第三十五條(檢驗結果異議處理)使用單位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檢驗機構提出,也可向相應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訴。
??????? 第三十六條(人員及安全教育)車輛的司機和維修人員應當持具有相應作業項目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上崗作業。使用或者取得維修項目許可的單位應當對上述車輛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使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預防車輛事故知識,提高安全意識。不同項目作業人員操作技能方面的安全技術培訓應當滿足下列具體要求:
??????? (一)擬取得場(廠)內專用旅游觀光車輛司機資格證的,在考核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前,應當在已經持有相應車輛司機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兩年及其以上的車輛司機指導下,進行3個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學習并經其簽字確認,或者持有準駕車型為B1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 (二)擬取得場(廠)內專用機動工業車輛司機資格證的,在考核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前,應當在已經持有相應車輛司機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兩年及其以上的車輛司機指導下,進行1個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學習并經其簽字確認,或者持有準駕車型為B2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 (三)擬取得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維修人員資格證的,在考核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前,應當在已經持有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兩年及其以上的維修作業人員指導下,進行1個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學習并經其簽字確認。
??????? 第三十七條(事故隱患處理)車輛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改造或者維修等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執行本條規定的工作內容,應當記錄在自行檢查記錄文件中。
??????? 第三十八條(應急救援預案)使用單位應當制定車輛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需要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置應急救援裝置,并進行定期演練。
??????? 第三十九條(保險)場(廠)內專用旅游觀光車輛使用單位,應為駕乘人員及車輛購買相關責任保險,以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 第四十條(報廢)車輛或者部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 (一)達到設計壽命期限的;
??????? (二)存在不能達到本規定第九條基本安全要求的嚴重事故隱患,且改造、維修難以消除的。
??????? 車輛的報廢由使用單位送當地負責機動車輛報廢的部門或單位進行解體。
??????? 第四十一條(事故報告和處理)發生車輛事故時,事故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事故處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 第四十二條(車輛過戶管理)使用單位購買在用車輛的,必須證照齊全,并在正式使用前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履行變更手續,方可投入使用。
??????? 第四十三條(租賃)提供車輛租賃的單位和承租者應當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和義務;未明確的,由出租單位承擔相關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 第五章? 檢驗與監察
??????? 第四十四條(檢驗機構)車輛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機構,在其核準范圍內進行。上述試驗、檢驗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 檢驗機構應當在接受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安排試驗或者檢驗,并及時出具相應報告。
??????? 第四十五條(檢驗人員)車輛檢驗人員應當取得相應檢驗項目資格后,方可進行相應項目的檢驗。
??????? 第四十六條(安全監察)各級質監部門應當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本規定的有關要求,對車輛制造、改造、維修、使用和檢驗實施安全監察。
??????? 第四十七條(監察人員) 各級質監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必須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監察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在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參加,并且出示有效證件。
??????? 第四十八條(證后監管)各級質監部門按照行政許可分級管理的要求實施行政許可工作,依據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準和登記。
???????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加強對已經取得許可、核準和使用登記的制造、改造、維修、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符合本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應當依法撤消或者提請撤銷原許可、核準和登記。
??????? 第四十九條(隱患處理)各級質監部門在安全監察時,發現車輛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相應單位和人員及時整改。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同時報告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
??????? 第五十條(事故處理)各級質監部門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對事故進行報告、調查和處理,做好事故統計、分析工作,并且按照規定上報。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 第五十一條(違反條例的處罰)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已經構成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應當按照該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 第五十二條(違法車輛的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制造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車輛,改造、維修己經報廢的車輛或者維修國家產業政策禁止使用的車輛,由所在地質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再次出現上述違規行為或者首次違規車輛超過5輛的,由批準許可的部門撤銷其相應許可。
??????? 第五十三條(違法質量證明的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制造單位、改造單位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即出具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并將車輛交付銷售者或者用戶的,由所在地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現上述違規行為的,由批準許可的部門撤銷其相應許可。
??????? 第五十四條(違反召回制度的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拒不召回己銷售的存在設計、制造、改造缺陷且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車輛的,由所在地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現上述違規行為的,由批準許可部門撤銷其相應許可。
??????? 第五十五條(違反等效安全性評價制度的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即將不符合現行安全技術規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現行安全技術規范、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未做出明確規定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用于制造、改造活動的,由所在地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現上述違規行為的,由批準許可的部門撤銷其相應許可。
??????? 第五十六條(違反安全管理制度建設的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制定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嚴格執行相關安全管理制度的,由所在地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現上述違規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第五十七條(約請無證單位的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使用單位約請未取得相應項目許可單位或者人員進行車輛的改造或者維修的,由所在地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七章? 附? 則
??????? 第五十八條(改造定義)本規定所稱改造,是指調整車輛的主要結構、材料、重要機構,或者更換車輛部件,致使車輛技術參數改變的活動。
??????? 第五十九條(解釋權)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 第六十條(實施日期)本規定自20XX年X月X日起實施。2000年6月27日頒發的《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中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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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安全管理考核實施辦法
民航機場安全管理考核實施辦法
通勤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員工通勤車安全制度
通勤車安全管理制度
分管經營工作領導安全職責
分管交通(車輛)安全工作領導安全職責
廠內運輸物資車輛臨時安全管理規定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運輸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貨物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車輛管理辦法
某公司車輛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