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作業環境管理
第十條? 塵毒、高溫、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按照國家標準實行分級管理。
第十一條? 公司職業健康科必須按照《木制家具企業職業健康檢測規程》等標準對公司塵毒、噪聲、振動等有害作業環境定期進行檢測評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上報并督促整改,做好檢測數據歸檔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塵毒作業環境濃度合格率,高溫、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指標合格率,職業健康防護設施運行效率等指標應作為安全環保管理考核指標。
第十三條? 塵毒、噪聲、振動作業單位應建立防護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 涉及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為職工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和穿戴。
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拆卸停用各種職業健康防護設施、標識,因故必須拆卸、停用時須報經安環部門批準,并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時及時恢復。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定點醫院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及衛生部門有關職業健康管理標準對我公司接觸塵、毒噪聲、振動等崗位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三條? 實行就業前、在崗和特殊健康檢查、職業病人離退后復查。
檢查結果必須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第二十四條? 職業健康體檢崗位人員名單由職業健康科根據現場調查檢測結果提出,報衛生部門進行體檢,體檢結果應及時報送公司職業健康科。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公司職業健康科報告。
職業健康科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確認為職業病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我公司實行接塵人員每年檢查一次。接觸噪聲、振動人員每2年檢查一次,各部門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各部門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的規定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第二十七條? 職業病的治療由衛生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八條? 職業病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等待遇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規定執行。安全生產委員會掌握發放標準。
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健康培訓等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 根據有關職業病報告管理規定,職業健康部門要按照《職業病統計報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我公司職業病發生、發展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職業健康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2011年3月6日起實施。原有制度與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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