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事故調查處理的批復結案
1.批復結案的時限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中明確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應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中指出,事故調查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遇特殊情況的,經調查組提出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時間。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自調查報告提交之日起30日內,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必要時,國務院可以對特大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2.調查批復的機構
我國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委托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調查處理,國家監察部門對責任人處理作出批復后,再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委托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作出總體批復。
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調查或者根據本地工作實際作出具體的規定。特殊情況也可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委托的有關部門組織調查,對特大事故的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直接報國務院對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批復。事故批復后,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重大事故一般由地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
輕傷、重傷、死亡事故一般由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設區的市一級)政府或者政府授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
九、對事故調查處理的監督
對事故調查處理的監督共有三種形式: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和組織監督。在《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21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報告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或者對舉報的不履行、不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本條規定明確了廣大人民群眾對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監督權利,同時也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接到報告和舉報必須進行調查處理的責任。
另外,規定第22條還明確,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本條規定又進一步明確了紀檢監察的監督保障制度,為防止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起到了組織約束的監督保障作用。
十、傷亡事故的經濟賠償
由于現行的工傷社會保險制度目的在于分散用人單位的事故風險,難以調動企業增加安全投入和防范事故的積極性,所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要求企業必須在執行工傷社會保險制度的同時,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向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員工或家屬支付賠償金。使企業對傷亡事故賠償成本高于安全投入成本,建立一種促使業主自覺增加安全投入、防范傷亡事故的機制。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中,新增加了企業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提高傷亡賠償標準,并旨通過這三項經濟政策配合法律法規和行政監督來加強高危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為使事故成本大于安全投入成本,形成業主自覺增加安全投入、自覺防范事故的機制,必須探索建立新的賠償制度。企業不僅要執行工傷保險制度,而且在發生傷亡事故后,還必須依據責任劃分,向死亡人員遺屬或傷殘人員支付相應的賠償、撫恤金。傷亡者本人或遺屬除了得到工傷保險賠償金之外,還有權向企業提出賠償要求,再拿到一筆數額較大的補償費用。
為了保護因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遭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杜絕或減少生產經營單位和職工的不安全行為,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進一步穩定好轉,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正在起草《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傷亡賠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