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企業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查清事故原因,弄清事故責任,是《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賦予工會組織的職責,是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事故中的職工個體,相對于企業管理部門是弱勢群體,工會作為職工的“娘家人”,絕不能允許職工在受到身體傷害甚至生命不復存在的情況下,經濟上、名譽上受到損害。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被傷害職工的利益,同時做到有理有節,筆者認為工會在參與傷亡事故調查中應把好“三關”。
一、把好“立場”關,切忌身份發生顛倒
企業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是由企業安全部門牽頭,企業工會、生產等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聯合調查組進行的。它們各自作為一個利益體,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免不了總想推卸責任。鑒于此,職工違章的“罪證”一定會被說的“言之鑿鑿”,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責任往死人頭上推”。因此,盡管工會作為事故調查組的成員單位,平時大家盡管處在同一環境,但此時一定要有自己的獨立思考,不能人云亦云被人牽著鼻子走,不能一言不發當老好人,更不能因錯就錯有意無意地為管理部門推卸責任。否則,極有可能“屁股坐錯板凳”。為此,在傷亡事故調查中,工會要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職工權利的心態,把自己擺在被傷害職工利益維護者的位置上來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把好“調查”關,防止主次原因被顛倒
在事故調查中,由于事故直接原因即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直接導致了事故的發生,特別是人的不安全行為所帶來的顯性特征,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的不安全因素成為傷亡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管理部門用來推卸管理責任的一大法寶。面對這種情況,工會如何判定直接原因是不是主要原因,應用聯想對比法,如查歷史就是一個很好的方法。查歷史,即查事故單位的安全生產歷史。某工會近期內參加一起廠礦重傷事故的調查,事故直接原因是鐵路調車員追爬行進中的火車。這是明顯的違章,因此直接原因也被調查組初定為主要原因。但就工會掌握的情況,發生事故的車間1998年至今已連續發生5起事故,前4起事故直接原因也都是職工違章。盡管5次事故直接原因各不相同,職工所違規章的內容也各異,不能算重復事故,但這么多的連續違章事故說明該車間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某個環節肯定存在嚴重的漏洞。工會據此就調查組的初步結論提出置疑,建議把主要原因之一定為管理問題,從管理上查責任,維護了事故調查應有的嚴肅性。
三、把好“場面”關,不要被“專業術語”把嚇倒
在傷亡事故原因分析過程中,出現的情況往往是安全部門占對規章制度熟知的優勢,生產部門占對生產工藝流程熟悉的優勢,他們引經據典、口若懸河、動則千言,可謂頭頭是道。工會往往被這種場面所懾,首先氣勢上就弱了,加上被一大堆專業術語弄得云山霧罩,只好在《事故調查報告書》上簽上“同意”了事。為防止這種局面的出現,工會應該從安全本質化角度觀察問題。安全本質化,就是企業中的設施、設備、工器具、環境應該追求本質上的安全化,即便操作者出現操作失誤也不會造成傷亡事故。工會據此利器,一查硬件是否做到本質上的安全,即查設備設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完好,工器具、勞保用品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工作現場是否有安全隱患等。如某廠從國外引進一套控制設備,各項性能指標據稱是國際上最先進的,安全性能當然勿庸置疑,但引進不久就因職工誤把“前進鍵”按成“后退鍵”釀成一起工傷事故。這種情況按理說定為職工違章肯定無異議。但如果你是有心人,到現場一看,就會發現該控制設備上的控制標識全是英文,職工在緊張情況下難保不按錯按鍵。此類事故,主要原因應該是設備未做到本質上的安全。二查軟件是否做到本質上的安全,即查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落實,規章制度是否完善,安全教育是否到位,管理上是否說到做到。三查操作規程是否合理。職工《崗位操作規程》如果本身存在缺陷或問題,判定職工違章結論就站不住腳,如有的操作規程規定“工作時間內必須保持注意力集中”的條款,對制定者來說很容易,但要叫工人在高溫、高濕、高噪聲、高粉塵的工作現場,在8小時中一直“集中”、幾十年如一日直到退休,談何容易?如依據類似的條款判定職工違章,顯然不符合安全本質化的要求。
安全工作人命關天,任何疏忽都可能導致人員的傷亡、財產的損失。對事故的調查正是為了吸取教訓,警示來者。工會只有站在客觀立場上去參與企業的事故調查處理,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職工利益,從而推動企業的安全生產。
事故調查應遵循原則
有關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
有關事故處理的規定
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
安全生產事故法律責任追究
傷亡事故的統計
事故原因的分析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與處理
安全生產事故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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