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每年要發生大量火災,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查明火災原因和火災性質,對于研究火災發生規律、獲取火災信息、提出科學的火災預防措施以及有針對性教育火災責任者等都具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從總體來看,我國當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依然薄弱,無論是人員數量、業務技能、技術裝備、調查手段,還是火災事故調查的質量都嚴重滯后于實際工作的需要。因此,改革和完善火災事故調查機制、提高火災事故調查效率、加強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是擺在我們消防人面前的一項重大任務和亟須解決的問題。
一、火災事故調查的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對火災事故調查作出有關規定的現有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消防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七條以及第五十條規定)和《火災事故調查規定》。《消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明確了公安消防機構在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中的權限和職責,《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程序和組織、實施進行了進一步明確。《消防法》和《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對規范和加強公安消防部門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確保有法可依、依法執法具有十分積極的作用。
二、當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現狀
1、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工作與消防部隊警力不足、防滅火工作任務繁重的矛盾十分突出。據統計,我國有相當一部分消防大隊轄區每年發生火災事故都達百起以上,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甚至數百起,根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一般火災事故的調查由火災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旗)公安消防機構進行”,也就是說,消防大隊一級基本承擔著本轄區所有火災事故的調查工作,消防部門特別是消防大隊一級在警力不足、防滅火工作任務繁重的情況下還要承擔起繁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即便要履行好《消防法》賦予的火災事故調查職責,保證和提高火災事故調查立案率、查清率,也是顯得有心無力,甚至不切實際。
2、火災事故調查機構不健全,火災事故調查隊伍少且業務水平不高,嚴重影響著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正常開展。目前,各級公安消防機構缺少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專門機構,全國從事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專、兼職人員所占比例相當少,取得火災事故調查崗位資格證的工作人員也相當有限。
3、火災調查技術裝備欠缺、火災物證技術鑒定難,影響了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科學性、準確性。充分利用火災調查技術裝備,對火災現場進行勘查,收集和提取火場中痕跡物證進行專門的技術鑒定,可以為火災事故調查提供科學公正的技術依據。但是,目前一些單位受技術裝備條件和技術水平限制,不少火調人員在調查火災時仍習慣于眼看、鼻聞、手摸,只憑經驗、憑主觀意愿辦事,致使火災原因認定缺乏有力證據,經不起推敲、立不住腳。此外,我國缺少火災調查技術鑒定機構,公安部消防局授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專門鑒定部門只有天津、沈陽消防科研所2家,各省由消防局授權的也十分有限,且送檢工作周期長、費用高,極大影響了基層火災事故原因調查工作的開展。
4、火災事故調查立案低、查清率低,火災檔案質量不高。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是一項艱苦、細致的工作,是一項技術強、責任大的工作,而當前消防部隊警力不足、防滅火工作任務繁重,各級領導重視和制度保障不夠,火災事故調查機構不健全,火調從業人員業務素質不高,火調技術裝備條件和技術水平落后等都不同程度地阻礙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正常開展,是導致火災事故調查立案低、查清率低、火災檔案質量不高的主要因素。
事故調查應遵循原則
有關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
有關事故處理的規定
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
安全生產事故法律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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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與處理
安全生產事故分類
事故分類與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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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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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定義、范疇、分類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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