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定為電力生產事故。
1電力生產人身傷亡
按國務院頒發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及勞動部現行的有關規定在電力生產中構成的人身死亡、重傷、輕傷事故。
1.1職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傷亡,下同)。
1.2職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由于企業的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企業管理不善發生的傷亡。
1.3職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由于他人從事電力生產工作中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傷亡。
1.4職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由于設備或設施不安全,導致突發性事件,如設備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筑物倒塌等造成的傷亡。
1.5停薪留職職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業聘用人員、本企業雇用或借用外企業職工、民工和代訓工、實習生、短期參加勞動的其他人員,在本企業的車間、班組及作業現場從事有關的電力生產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
1.6政府機關、勞動部門、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或勞動時,在生產區域內發生本企業負有責任的上述人員傷亡。
1.7本企業領導的多種經營企業,承包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中,發生的人身傷亡。
1.8兩個及以上企業在同一生產區域、同一作業場所進行電力生產交叉作業時,發生由本企業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的“本企業”和“非本企業”人員的傷亡。
1.9職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時,發生由本企業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傷亡。
1.10凡非本企業領導的具備法人資格企業(不論其經濟形式如何)承包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中,發生本單位負一定責任的人身傷亡。
2設備非計劃停運,降低出力和少送電(熱)
2.1發電廠和35KV及以上供電設備的異常運行引起了對用戶少送電(熱)。
2.2鍋爐、汽輪機、發電機、主變壓器、輸電線路的非計劃檢修或停止備用,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
1)沒有預先在6h以前向調度申請,并得到正式批準。
2)沒有按調度規定的起止時間停止和恢復送電(熱)或備用。
3)設備停用時間超過了下列規定:
a.中低壓鍋爐和汽輪發電機組, 110KV及以上變電設備和輸電線路48h;
b.20~110KV以上發供電電氣設備36h;
c.由于輔助設備或公用系統的原因引起機組停用;20KV以下高壓配電設備24h。
2.3發電廠的異常運行引起了全廠有功出力降低,比電力系統調度規定的有功負荷曲線值低10%以上,并且延續時間超過1h。
2.4發電廠的異常運行,引起了無功出力降低,比電力系統調度規定的無功負荷曲線值低10%以上,并且延續時間超過1h。
2.5鍋爐、汽輪機、發電機、主變壓器、線路被迫停止運行,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
1)被迫停止運行系由于人員誤操作(還包括人員誤動、誤碰)引起;
2)停用時間超過2.2條之3)的規定;
3)停運當時雖沒有引起對用戶少送電(熱)或造成電網限電,但在高峰負荷時,引起了對用戶少送電(熱)或造成電網限電。
2.6主要發供電設備的計劃檢修超過了批準的期限。
2.7備用的主要發供電設備,不能按調度規定的時間投及運行。
3經濟損失
3.1因故障造成發供電設備、公用系統設備及施工機械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到5萬元。
3.2由于生產用油、酸、堿、樹脂等泄漏,生產車輛和運輸工具損壞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2萬元。
3.3生產區域失火,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萬元。
4其他
4.1主要發供電設備異常運行已達到規程規定的緊急停止運行條件,而未停止運行。
4.2電站鍋爐或專用壓力容器爆炸。
4.3鍋爐運行中的壓力超過工作安全門動作壓力的3%;汽輪機運行中超速達到額定轉速的1.12倍以上。
4.4發生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隔離開關)。
4.5鍋爐發生大批爐管腐蝕或燒壞,需要更換該部件(水冷壁、省煤器、過熱器、再熱器、預熱器)管子達該部件管子總重量的5%以上。
4.6 汽輪機大軸彎曲,需要進行直軸處理。
4.7 100MW及以上汽輪機葉片折斷;10MW以下汽輪機葉片折斷三片及以上。
4.8 發電機絕緣損壞,需要更換損壞的線棒或鐵芯。
4.9 主變壓器繞組絕緣損壞。
4.10 對其他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異常情況,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可認定為事故。
事故調查應遵循原則
有關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
有關事故處理的規定
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
安全生產事故法律責任追究
傷亡事故的統計
事故原因的分析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與處理
安全生產事故分類
事故分類與分級
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原因
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與整改措施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
我國關于事故類別的分類
工傷事故定義、范疇、分類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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