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準條款: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按其規定的時間間隔,對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適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評審過程應確保收集必要的信息,供管理者進行評價工作。評審工作應形成文件。
管理評審應根據環境管理體體系審核的結果、不斷變化的客觀環境和對持續改進的承諾,指出對方針、目標以及環境管理體系的其他要素加以修正的可能的需要。”
(2)理解要點:
管理評審由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按一定的時間間隔實施,評審的內容是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目的在于確保環境管理體系的持續適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新的要求與方向,以實現環境管理體系的持續改進。
管理評審的內容和范圍十分廣泛,包括環境管理體系運行的各個方面,這就要求評審之前收集足夠的信息。管理評審中應對以下內容進行評審:
①審核的結果;
②方針的適宜性,目標指標的實現程度;
③變化的信息:如法律法規的變化、組織機構、活動、產品、或服務的變化等;
④相關方關注的問題:如市場的要求等。
管理評審完成后,應對環境方針、目標指標的適宜性作出判斷,是否需進行調整、修改或提高,是否需對其他體系要素加以修正等。
管理評審工作形成的結果、結論或決定都應在評審后予以落實,加以實施。評審工作應形成文件或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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