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氣瓶的安全使用
(1)氣瓶的使用與維護
氣瓶使用前的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不得接收:
①氣瓶上沒有粘貼氣體充裝后檢驗合格證的;
②氣瓶的顏色標記與所需的氣體不符,或者顏色標記模糊不清,或者表面漆色覆蓋在另一種漆色之上的;
③瓶體上有不能保證氣瓶安全使用的缺陷,如嚴重的機械損傷、變形、腐蝕等;
④瓶閥漏氣、閥桿受損、側接嘴螺紋旋向與所需要的氣體性質不符或螺紋受損的;
⑤在氧氣或氧化性氣體氣瓶上或瓶閥上有油脂物的;
⑥氣瓶不能直立、底座松動、傾斜的;
⑦氣瓶上未裝瓶帽和防振圈,或瓶帽和防振圈尺寸不符合要求或損壞的。
(2)氣瓶安全使用要點
①合理使用、正確操作。
②防止氣瓶受熱
③加強維護
2.氣瓶改裝要求
(1)對氣瓶改裝的規定。氣瓶的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顏色標記,換
裝別種氣體。確實需要更換氣瓶盛裝氣體的種類時,應提出申請,由氣瓶檢驗單位負責對氣瓶進行改裝。氣瓶改裝后,負責改裝的單位,應將氣瓶改裝情況通知氣瓶所屬單位,記入氣瓶檔案。
(2)氣瓶改裝注意事項:負責改裝的單位應根據氣瓶制造鋼印標記和安全狀
況,確定氣瓶是否適合于所換裝的氣體。氣瓶改裝時,應根據原來所裝氣體的特性,采用適當的方法對氣瓶內部進行徹底清理、檢驗;打驗鋼印和涂色檢驗色標;換裝相應的附件;并按國家標準《氣瓶顏色標記》(GB7144一1999)的規定,更改換裝氣體的字樣、色環和顏色標記。
3.氣瓶的定期技術檢驗
(1)氣瓶定期檢驗的周期
①鋼制無縫氣瓶: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2年檢驗1次;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3年1次;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5年
1次;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登記后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②液化石油氣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檢驗周期均為4年,每4次
檢驗周期為3年;對YSP-50型鋼瓶,每3年檢驗1次;對使用年限超過15年任何類型的氣瓶,登記后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③鋼制焊接氣瓶: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2年檢驗1次;盛裝一般性氣體的
氣瓶,每3年檢驗1次;對使用年限超過12年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以及對使用年限超過20年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登記后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④溶解乙炔氣瓶:每3年檢驗1次。
⑤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提前進行檢驗。
⑥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2)檢驗前要排放瓶內剩余氣體;拆卸瓶帽、防振圈、瓶閥;清理與洗涮氣瓶內外表面;原始標記登記。
(3)氣瓶定期檢驗的項目有:外觀檢查、音響檢查、瓶口螺紋檢查、內部檢查、重量和容積的測定、水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
(4)氣瓶外觀無缺陷及腐蝕、漆色及標志正確、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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