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市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預防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危險物質的品名及臨界量按《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確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在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和加強監測預警裝備、人員隊伍建設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條 安全生產、公安、質監、衛生、環保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督管理,并及時互通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信息,實行信息資源共享。
第六條 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單位全面負責、落實動態監控,屬地分級監管、聯網監測預警”的原則。
第二章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和監控全面負責。其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必須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資金的投入。
第八條 重大危險源的等級按危險物質臨界量的倍數確定。具體劃分為以下四級:
(一)臨界量以上5倍以下的為四級重大危險源;
(二)臨界量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為三級重大危險源;
(三)臨界量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為二級重大危險源;
(四)臨界量15倍以上的為一級重大危險源。
本條所述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九條 依據重大危險源的等級實施分級監測預警。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中央、省屬駐錫企業及市屬重點企業(集團)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向所在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重大危險源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基本概況表;
(二)重大危險源基本信息表;
(三)有效期內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報告;
(四)重大危險源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五)重大危險源生產、儲存裝置照片;
(六)單位總平面圖、周邊環境圖;
(七)重大危險源生產、儲存場所的設備、設施布置圖;
(八)重大危險源監控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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