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監理企業,在蓉投資建設的建設單位,從事建筑活動的管理人員及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第三條(政府職責)
按照屬地化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各區(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所轄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將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實際目標考核責任制。
市和區(市)縣政府定期召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及時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矛盾。
第四條(部門職責)
按照政府部門的職責分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協調處理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協助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檢查工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處理勞動用工糾紛、配合處置農民工工資投訴、依法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配合相關單位依法實施相應的查封、抵押等措施;公安機關負責維持社會治安秩序,依法處理突發事件中的違法人員,嚴厲打擊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惡意討薪等不法行為。
經委、交通、水利、教育、衛生等部門負責監管所屬建設工程項目,防止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為發生。
第五條(企業責任)
按照“誰承包、誰負責”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日常管理實行施工總承包企業全面責任制、建設單位監管責任制、監理單位監督責任制和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直接責任制。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單獨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并確定專人負責農民工造冊、勞動合同簽訂、農民工進出場實名刷卡、農民工工資發放等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并單獨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
監理單位應當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納入監理日志內容,督促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
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應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并履行勞動合同,并單獨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地點、時間、休息休假、工資標準及支付方式、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工資標準不得低于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任何建筑企業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經濟合同糾紛為由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
第六條(實名制管理)
新建、擴建、改建和在建的工程項目應當使用農民工權益工資卡和管理人員信用信息卡,實行實名刷卡進場管理,并對農民工和管理人員開展實名培訓。
用人單位應當在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銀行為農民工代辦個人工資銀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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