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息處置
第十三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事故信息處置責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實、跟蹤、分析、統計工作。
第十四條 接到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重大緊急險情信息報告后,有關市縣安全監管部門應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安排有關領導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援和應對處置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有關領導及有關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后,應將現場事故(險情)信息以及新發生的情況及時報送作為一項職責和重要工作。事故或險情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事故或險情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事故或險情信息。
第十七條 省局內部信息報送和處置工作按附件2實施。
第十八條 舉報信息按下列規定分別處置:
(一)省局值班人員接到上級舉報信息核查通知書和相關單位、個人舉報信息后,應立即遞交局機要室。機要人員應立即按程序報送局主要領導或有關領導,按照領導批示,送相關業務處室。
(二)省局相關業務處室應按照局領導批示,核查舉報信息的真實情況。核查結束后,形成書面報告,報有關局領導審定。
(三)需要有關市局調查核實的舉報信息,由省局相關處室下達核查通知書,市局調查核實。
第十九條 有關市局接到舉報信息或省局核查通知書后,要組織調查核實,掌握舉報人的相關信息,并在15日內向省局報告核查結果。
第五章 獎 懲
第二十條 省局對各市局事故(險情)信息報告和信息處置工作,每季度進行一次通報,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并作為創先爭優的內容之一。對信息報送及時、準確,處置得當的單位給予表彰。
第二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在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緊急險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中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責成有關單位依法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各市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2007年8月22日省安全監管局印發的《生產安全重大、較大事故和較大未遂傷亡事故信息處置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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