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包括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各種股份制企業等,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后果負責。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五條 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要求企業在安全生產保障方面應當執行的有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工作職責,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應當執行的行業標準,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備設施保障責任:
1.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符合“三同時”的規定;
3.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其正確佩帶和使用。
(二)資金投入責任:
1.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
2.按規定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購買安全生產責任險;
3.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4.保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資金。
(三)安全生產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責任:
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規章制度制定責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救援預案并督促落實。
(五)安全教育培訓責任:
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相關上崗資格證書。
(六)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1.主動獲取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并貫徹落實;
2.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
3.定期組織安全檢查;
4.依法對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或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5.依法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確保其處于可控狀態;
6.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7.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七)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的責任:
1.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及時開展事故搶險救援;
3.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主持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認真抓好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的排查、認定、分析、建擋、監控、治理和核銷工作;
(六)組織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適時組織演練;
(七)及時、準確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積極組織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企業在產權轉讓時應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產權變動合同中約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發生時該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后果。
第八條 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發包或出租單位承擔相應后果。
第三章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等事項。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負責人、其他分管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職能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生產單位(分廠、工段、車間、班組)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其他崗位及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條 企業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涵蓋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并結合崗位標準化操作實際定期分析實施效果,適時修訂。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及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五)“三同時”管理制度、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六)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七)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八)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九)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一)安全及塵毒治理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
(十二)廠區動火管理制度;
(十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五)應急預案管理和演練制度;
(十六)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落實,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教育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和嚴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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