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市)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一節 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二)建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工作業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資金投入;
(五)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督促本區域內的單位做好消防工作;指導、支持和幫助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協調、配合火災事故處理。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二)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三)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四)負責消防產品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
(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組織消防安全培訓;
(六)承擔火災撲救工作,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七)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八)管理、指導消防隊伍建設和訓練;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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