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保險在安全生產中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有效分散生產安全事故責任風險,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保障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家安監總局中國保監會關于大力推進安全生產領域責任保險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的意見》(安監總政發〔2006〕207號)、《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發展的意見》(寧政發〔2010〕202號)等有關規定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過失而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第三者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依法應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企業賠償責任確定依據及方式確定賠償責任額,在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的一系列責任保險險種,主要包括雇主責任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和公眾責任險等三個險種。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企業包括: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運輸、儲存企業,煙花爆竹批發、儲存企業,非煤礦山企業(不含磚瓦、礦泉水),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儲存企業;
(二)船舶修造和拆解企業、運輸企業、冶金企業、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化工生產企業以及具有嚴重職業危害的企業;
(三)建筑施工企業(包括市政工程、交通設施建設工程、水利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企業);
(四)市場、商場、賓館、飯店、醫院、網吧、歌(影)劇院、娛樂和休閑等在公眾聚集場所經營的企業;
(五)法律法規認定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危險性較大的企業。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參加團體意外傷害險和公眾責任險,其它企業應當參加雇主責任險和公眾責任險。鼓勵上述范圍以外的企業,根據實際需要自愿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但上一年度連續發生兩起以上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或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要求參加本年度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四條 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應當遵循政策引導、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突出公益的基本原則,充分尊重保險公司與投保單位的意愿,運用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機制,逐步實現互利共盈。
第五條 各級政府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推進工作實施統一領導,根據需要成立工作推進領導機構。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組織實施與督促檢查工作;做好保險經紀公司的把關、認定和委托工作;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非煤礦山企業、船舶修造與拆解以及市政府考核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宣傳推介和投保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做好相關財政政策的支持,風險抵押金的轉換等相關工作。
監察部門負責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推行過程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收集整理和查處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房屋建筑施工企業、房屋拆除施工企業、市政設施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宣傳推介和投保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各類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宣傳推介和投保工作。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宣傳推進和投保工作。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交通運輸企業、交通設施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宣傳推介和投保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儲存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宣傳推介和投保工作。
水利部門負責水利設施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宣傳推介和投保工作。
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負責公眾聚集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宣傳推介和投保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具體承擔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推進工作的綜合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經濟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會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與協作,共同建立規范、協調、高效的工作推進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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