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瀑布溝庫區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瀑布溝庫區內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水上水下設施,及其所有人、經營人、船員從事水上交通、水路運輸及服務、生產經營,船舶設計、制造與維修,航道、港口建設、維護,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其它與水上交通安全有關活動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標本兼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二章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建立和落實各級的管理責任。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落實管船機構、人員、經費和責任,健全鄉(鎮)政府負責的鄉、村船舶安全責任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設置的管船機構負責轄區航行、停泊、作業的自用船的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自用船的登記、檢丈、年檢、注銷,負責標示船名號、用途和載重線。庫區自用船數量應予嚴格控制,新增自用船必須由各鄉(鎮)審查并報經縣級交通部門審查同意、安監部門備案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漁業船舶和水庫生產工作船舶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水庫、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城市園林等封閉水域的管理機構或業主負責所轄水域內的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十條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渡口、碼頭、船舶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妨害公共安全和水上交通秩序、破壞水上交通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縣級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和航道、港口及其設施的管理、維護,對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設置的管船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 縣級漁政管理機構負責漁業船舶的檢驗發證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農業、建設、旅游、環保、體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各自的法定職責,負責本行業和管理區域內的相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長效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 深化水上交通安全長效管理機制。形成政府、部門履責,人大監督的安全機制,建立船主自治、船員自律的鄉(鎮)船舶安全生產體系,健全鄉(鎮)政府負責的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完善交通行業船舶安全監管體系,強化海事對船舶的監督體系,加強水上交通安全規范化管理。
第十五條 建立水上交通事故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機制,探索各級應急管理職責,建立及時有效的乘員自救、船舶互救應急機制,迅速、有序地組織水上交通事故突發事件應急響應行動,及時搜尋救助遇險船舶、水上設施和人員,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第十六條 建立政府指導、社會參與、依法規范的應急救援機制??h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有效地組織社會資源,形成專業力量與社會力量相結合、多部門配合、多學科技術支持、軍警民合作、全社會參與的應急工作格局。
縣級人民政府組成水上交通事故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分管縣長任指揮長,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海事處,辦公室主任由縣海事處長擔任。對指揮部組成單位和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明確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部門、單位、部隊、個人的責任和義務。
規范應急反應的組織、協調、指揮行為。對發生事故的區域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發揮各職能部門和社會力量的作用,利用現代科學手段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員和財產,充分履行政府公共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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