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推動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納入施工許可范圍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其施工現場實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的管理,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范圍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二方面內容,對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的動態考核應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關規范、標準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示范圖集》。
第五條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結合日常監督實施動態考核,采用評分制,由監督該項目的安全監督機構負責,評分標準為福建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標準》(DBJ13-81-2006)。
第六條 根據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水平,分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地(以下簡稱省級示范工地)、達標工地和不達標工地。
省級示范工地指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達到省內先進水平,綜合評分達到85分的工地。
達標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水平較好,綜合評分達到70分的工地。
不達標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水平較差,綜合評分未達到70分的工地。
省級示范工地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評選,達標工地、不達標工地由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考核評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及招標文件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計列安全文明施工費,且不得低于取費標準。安全文明施工費應當足額到位、??顚S?。
第八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應按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編制措施項目預算書做為協議附件,約定按進度完成量支付方式,確保費用落實到實體。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協議應報負責項目監督的安全監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支持、配合施工單位實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監督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情況,督促落實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措施。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并按規定實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達到達標工地標準,爭創省級示范工地。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崗位目標責任制,加強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教育培訓,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水平。
施工單位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提出的違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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