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各級各類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受其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
第三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從辦結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并發放施工許可開始,到出具質量監督報告結束。實行竣工核驗制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竣工核驗制的有關要求。
安全監督工作自辦結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并發放施工許可開始,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竣工確認結束。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是指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情況,以及建設參與各方和人員在施工現場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的行政執法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是指監督機構對建設參與各方和人員在施工現場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實施監督的行政執法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主要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另有專業要求的,還應當執行其規定。
第二章 監督準備和首次監督會議
第五條管理部門在受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查驗以下內容:
(一)應當辦理的報建、承發包(招投標)手續已辦理完成;
(二)需要進行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已通過審查;
(三)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合同已完成登記備案;
(四)建設單位出具的工程現場質量安全保證措施已符合要求的證明文件;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第六條監督機構應當在辦結完成監督手續后,明確專人負責與建設工程的日常聯系、工程監督資料的日常保管和監督檔案歸檔。
第七條建設工程辦結完成監督手續并取得施工許可后,監督機構組織召開首次監督工作會議。
首次監督工作會議上,監督人員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進行告知,并發放監督告知書。監督告知書的內容包括質量安全管理相對事項要求、建設參與各方的質量安全責任和需要配合監督檢查的說明。
第八條首次監督工作會議后,監督人員根據工程特點、規模大小,結合監督管理相關要求,編制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計劃(以下簡稱監督計劃)。
監督計劃是監督工作實施開展的指導性文件。監督計劃的內容包括監督組織形式、抽查方式、抽查重點、抽查次數等。
監督計劃可以按照工程實際進度分階段進行編制。建設工程發生重大變化后,應當及時調整監督計劃。監督機構應當按照監督計劃組織開展監督工作。
第三章 施工過程監督
第九條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督機構對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抽查。每次監督抽查的監督人員不得少于2人,監督人員可以隨機確定,其中1人為監督抽查負責人。抽查負責人負責監督抽查的組織實施。
建設工程工地現場的質量和安全監督抽查次數應當分別不少于每季度一次,并保證監督計劃中確定的重要節點、關鍵工序不少于抽查一次。
對有以下情形的工地,應當增加抽查次數:
(一)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
(二)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質量事故的;
(三)現場自我管理狀況較差的。
第十條監督人員進入現場后,抽查應當按以下要求實施:
(一)聽取建設、監理、施工等對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狀況和施工、管理情況的報告;
(二)根據建設工程的施工進度、工程建設參與各方報告的工程狀況以及前期的監督處理情況,確定抽查部位、范圍和檢查內容;
(三)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行為、施工現場安全狀況及實體質量的實施抽查;抽查過程中根據需要對施工現場安全狀況及實體質量進行影像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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