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的管理,強化質量安全監管職責,提高監督人員的專業技能和綜合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機構、部門和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是指受市、區(縣)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經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實施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機構。
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以下簡稱監督人員)是指經市建設交通委或者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的,依法從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監督機構人員。
第四條 市建設交通委負責對全市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實施綜合協調管理。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市安質監總站)受市建設交通委委托具體負責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的業務指導和考核管理,對全市工程監督機構的業務協調。
本市港口、水務、海洋、綠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所屬專業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的管理。
區(縣)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的管理。
第二章 監督機構基本條件
第五條 監督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機構配置
1、具有行政管理部門明確監督工作內容、職責、權限的行政執法委托書;
2、在職責范圍內,獨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具有獨立的對外掛牌和對外監督印章;
3、有固定的質量安全監督經費來源;
4、有相對獨立的固定辦公場所,辦公面積應當滿足監督工作的需要;
5、配備滿足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需要的儀器、設備、工具和專用于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執法車輛等;
6、有健全的質量安全監督和內部管理制度;
7、具備與監督工作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條件。
(二)人員配置
1、監督人員的數量,應當保證監督機構正常履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職能,滿足受監工程量和監督頻次的要求,同時應當綜合考慮相關職能、地域面積等因素。監督人員應當占監督機構總人數的75%以上;
2、監督人員的專業配置,應當滿足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工作的專業要求;
3、監督機構應當設置監督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主監員、監督員和助理監督員等崗位職級。監督機構可根據管理需要,增設其他相應崗位;
4、中、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占本機構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80%。
第三章 監督人員基本條件
第六條 監督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工程監督工作。
(一)資格條件
具有工程類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并具有3年以上工程質量管理或者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經歷。
本規定實施前已連續從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滿5年的,可以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二)業務能力
熟悉掌握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術能力和監督執法知識,熟練掌握并運用采取相關行政措施的程序和方式。
(三)綜合素質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身體健康,有較強的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遵紀守法,敬業愛崗,廉潔自律,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第七條 監督機構負責人除滿足第六條外,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二)具有建設管理經驗;
(三)具有較高的政治理論水平、組織管理和領導能力。
第八條 監督機構安全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技術負責人,除滿足第六條外,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工程類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二)取得高級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從事監督工作8年及以上,或者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相關工作8年以上并有2年及以上監督工作經歷的;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及扎實的專業知識,具有指導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業務的能力。
第九條 監督機構主監員除滿足第六條外,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取得中級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從事監督工作5年及以上,或者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相關工作5年以上并有2年及以上監督工作經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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